官︰警證供出入大 無法倚賴 工程師脫藏電鑽等三罪

官︰警證供出入大 無法倚賴 
工程師脫藏電鑽等三罪

【本報訊】昨有兩名反修例案的被告經審訊後脫罪,其中一名年輕工程師被指藏有電鑽、電磨機、鎚仔、無線電通訊器等物品被控,經過半日審訊,裁判官何俊堯隨即裁決,指兩名警員證供有重大出入,認為無法倚賴警員證供,裁定被告所有控罪罪脫。另一宗案被告因藏有士巴拿和行山杖被控,裁判官林子勤指被告非但沒提出用涉案工具來傷人,而是因擔心遇上「白衣人」、「刀手」,為避免使用武力才管有,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陳俊賢(25歲)否認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共三罪,旁聽人士聞判即鼓掌,部份人更在散庭後上前與被告擁抱。

■被告陳俊賢昨由支持者護送下離開法院。

據防暴警李家駿證供,去年11月2日,被告身穿黑衣服,「拿着黑手提袋」,揹著黑背囊在灣仔港鐵站A1出口對開出現,李與同袍上前追截及制服被告,「有穿上背心的便衣探員快速點算手提袋內物品」,另一同袍嚴凱華稍後到場檢查被告背囊及手提袋。惟嚴供稱,李向他指「手提袋是從被告背囊跌出」,他檢查手提袋及背囊後發現有電鑽、螺絲批、鎚仔、電磨機、鋸片、士巴拿等,稱「只有他搜查背囊及手提袋」。

帶行山杖防刀手 被告甩罪

有關背囊套問題,李稱被告掙扎期間,他才發現黑色背囊套飛脫,被告的背囊其實是橙色。李接受辯方盤問時指因有示威者投擲水彈,故沒有撿取背囊套,否認誤將其他示威者遺下的背囊當作被告物品,又指昨天才首次知道嚴稱手提袋從被告背囊跌下。

裁判官何俊堯指李是本案關鍵證人,但李就涉案手提包的證供,與另一證人的證供有很大出入。至於所謂飛脫的黑色背囊套,李的證供未能交代背囊套最終去向,「好似消失咗」,證據令人質疑,有不合理及前後矛盾,裁定首兩罪罪脫。至於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何官指兩名控方證人都沒提及從被告身上搜出無線電通訊器,何官指控方沒提供被告管有相關物品的證據,裁定表面證供不成立。

另外,在酒店任散工的被告李煒健(22歲)去年9月2日於葵涌新都會廣場外被警員截停,被搜出士巴拿和行山杖。他在警誡下稱涉案物品用作自衞和保衞附近葵福路行人隧道的連儂牆,若在連儂牆遇到「白衣人」、「刀手」等,會用物品去擋一擋,青年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裁判官林子勤昨裁決時指,控方指稱依賴被告的口頭招認,但林官認為「招認欠缺詳情,說法模稜兩可,招認無助於控方案情」。被告非但沒有提出用涉案工具來傷人,而是為避免使用武力,使大家在安全的情況下離開,才管有工具,裁定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ESCC720 、WKCC124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