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虐漢襲沙展減刑即時釋放

受虐漢襲沙展減刑即時釋放

【本報訊】六旬漢去年因醉酒而當街襲擊途人及警長,送院後疑遭三警虐打。他早前在粉嶺裁判法院就襲警途人和警長一事,承認普通襲擊及襲警罪。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就襲警罪採最高量刑起點,且將兩罪分期執行,判監六個月。六旬漢服刑三周後獲高院批准保釋,昨向高院申請上訴,法官明言六旬漢只是拳打警長一下,難言案情是最嚴重,裁定上訴得直,減刑至可即時釋放。

送院疑遭三警毆打

上訴人鍾志華(62歲,圖)的親友庭外表示,對上訴結果感高興。案情指上訴人當天打了警長臉部一拳,致對方有一厘米裂傷,不須縫針。上訴方指如警長傷勢嚴重,控方不會以刑罰較輕的《警隊條例》起訴,認為蘇官採取該罪最高可判的六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做法值得商榷。上訴方又指本案兩罪源自同一事件,刑期不應完全分期執行。

上訴方亦質疑蘇官判刑時沒考慮多項求情因素,包括上訴人只因酒後一時失控才犯案,行事並無預謀。惟法官彭寶琴質疑,蘇官判刑時沒表明上訴人醉酒犯事致罪責加重,她亦不相信酒後犯案是有力求情因素,否則會鼓勵他人借酒犯罪,認為此上訴理由不成立。

彭官向律政司表示,控罪最高刑罰一般用來處理最嚴重案情,惟上訴人案發時只是拳打警長一下,難言案情是最嚴重,「如果咁已經係最嚴重,其他案件點處理呢?」律政司代表只稱採納書面陳詞。

案發去年6月25日,上訴人與他人爭拗後,以為途人廖俊景在拍攝他們,先後襲擊廖及接報到場的警長。上訴人今年5月認罪,蘇官就普通襲擊罪以三個月監禁作量刑起點,襲警罪更以最高的六個月監禁作起點,扣減認罪折扣後,分別判囚兩個月及四個月,兩罪分期執行,並不准保釋等候上訴。

案件編號:HCMA1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