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31警方在港鐵太子站月台及車廂內無差別襲擊市民,並拘捕站內63人。其中一名文員被指藏有彈弓、螺絲帽及雷射筆等。裁判官鄭念慈昨裁決指,彈弓及螺絲帽若單獨而論不具殺傷力,惟兩者配合使用可造成嚴重傷害;又引專家稱涉案雷射筆即使在大霧下使用,光線在水氣反射下仍可傷人,更指被告帶備的保護裝備如護目鏡及頭盔適合作打鬥使用,綜合所有裝備,認為被告必有傷人意圖,裁定他罪成,判監一年,並拒絕讓他保釋等候上訴。被告是8.31太子站內被捕者中,首人被定罪。
被告鍾日祺(33歲,圖)被裁定在公眾地方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他另被控無牌管有對講機,罰款5,000元。鄭官裁決指,警員證供合情合理,盤問下沒動搖,誠實可靠。鄭官續指,被告胞弟出庭作證,供稱家人在內地設廠,被告負責生產計劃,公司生產的地下金屬探測器會發出激光,被告攜帶雷射筆可協助客人「睇辦」。但鄭官認為被告展示樣辦的過程根本不需使用雷射筆,直接展示儀器即可。
至於被告是否有意圖以涉案物品傷人,鄭官認為彈弓及螺絲帽若分開而論,本質上屬正當物品,但兩者配合使用則具一定殺傷力。
警方檢驗兩者後,證實以彈弓發射的螺絲帽可損壞距離五米的層板,雖然彈弓被警員使用後立即折斷,惟不代表被告沒意圖傷人。鄭官又指專家供稱,涉案雷射筆屬最危險級別,最終裁定被告罪成。
辯方求情指,沒證據顯示被告曾用涉案物品。鄭官判刑時指,雖然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攜帶攻擊性武器與太子站3號月台的騷亂有關,惟被告單純管有武器已是十分危險;若涉案螺絲帽被遠距離發射,而命中類似眼睛的部位,會造成嚴重傷害,以一年監禁作為量刑起點,並明言不會就被告的背景和求情給予任何扣減。
案件編號:KCCC224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