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恒生大學劍擊隊前女隊員被指去年7月在元朗西鐵站外管有30粒波子及自製發射器,被控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自辯稱有關物品是遊戲道具,發射器只是製作水彈的「入水器」,惟裁判官葉啓亮指其證供不可信,裁定罪名成立,判監六星期,但准她保釋等候上訴。
至於女警盧卓凝(圖)於休庭期間擅自翻閱記事冊,葉官認為她首次上庭作供,不排除是無心之失,裁定其誠實可靠。
被告劉曉敏(24歲)被指於去年7月29日犯案。辯方昨求情指,被告案發前受元朗白衣人襲擊事件衝擊,遂於案發當日到場支援抗議的市民。由於事出突然、助人心切,故此被告出門之前沒有執拾行裝,才會令涉案物品留在袋內。
辯方強調,被告只是「技術上」犯案,承諾不會重蹈覆轍。辯方坦言,明白被告受年齡及性別所限,不可判入更新或勞教中心,監禁是唯一選擇,惟希望法庭念及她沒案底,當日亦無意傷人而輕判。
被告早前自辯稱,涉案物品是訓練營道具,發射器其實是製水彈的「入水器」,波子則用以訓練劍擊準繩度,因她沒「執袋」習慣,故當日出門前忘記將之取出。惟葉官認為,「入水器」製作水彈的效用成疑,加上案發時距離訓練營有三個月之久,而被告亦同意「入水器」的製作及用法簡單,故其說法並不合理。
葉官再指出,被告當天在元朗西鐵站暫停服務後仍然留在附近,且攜有行山杖、𠝹刀及急救用品等裝備,加上其裝束與示威者無異,她亦表示知悉當晚或會有白衣人出現,可見她預計會發生襲擊事件,故唯一合理推論是涉案發射器屬攻擊性武器,改裝目的為傷人,裁定被告罪成。
案件編號:TMCC165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