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8.5三罷」集會期間,一名青年在黃大仙被截停並搜出雷射筆,警方事隔半年以傳票方式檢控他管有攻擊性武器。案件昨開審,負責拘捕的警員稱懷疑被告會破壞附近的紀律部隊宿舍,見他形迹可疑故截停他。辯方大狀稱警員單憑被告背包大、用手指向宿舍及窒步就截停被告是不合理,並指警員在未正式拘捕前已要求搜袋,是非法搜查。
23歲被告李俊科被控去年8月5日在黃大仙睦鄰街7號遊樂場管有一支雷射筆。
當日截查及拘捕被告的警員張俊輝指,他原在警車上候命,看到被告「孭住好大個背囊」,與兩女子轉身指向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見到警車後突「窒步」,故他生疑。他下車截停被告,在其背囊中搜出噴漆、豬嘴眼罩、兩支雷射筆連電芯等物件。他即場試筆,其中一支發出藍色光柱,他即拘捕被告。

張接受盤問時指,案發前兩天黃大仙紀律部隊宿舍曾遭破壞,加上被告行為可疑,故認為他們有非法工具在身,不認為懷疑不合理,「我唔知佢有冇犯咩罪名,所以先需要截停搜查」。辯方指警員截查時只可搜身、不包括搜隨身物品;至警員行使拘捕權時才可以搜袋,指張當時是非法搜查,但張不同意。
拍攝現場情況的警員陳文輝供稱,主管指示他拍攝截查情況。陳同意辯方指拍攝前沒獲被告同意,當時亦沒人指示他拍攝,但他不認為拍攝是無基礎地侵犯被告個人私隱。
另辯方大律師郭憬憲稱由於多宗有關雷射筆的審訊均顯示警方處理證物鏈時「好有問題」,故將爭議證物鏈的連貫性。辯方並反對控方申請警隊技術服務部督察吳長春以專家證人身份作供,但裁判官劉淑嫻最終接納。案件9月16日續審。
案件編號:KCS5027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