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稟挑戰抄家 搜蘋果 張劍虹誓章:警多重侵權

入稟挑戰抄家 搜蘋果 
張劍虹誓章:警多重侵權

【本報訊】警方佔領蘋果日報大樓搜證後,除了要求《蘋果》下周一前採取法律行動,申明保留證物保密權,亦向被捕的創辦人黎智英等壹傳媒五名高層發出相同要求。壹傳媒旗下公司、創辦人黎智英及四名高層昨入稟,要求法庭定奪多項問題,包括警方行動是否超越搜查令權限、所撿取材料是否享有法律保密權、有否取走新聞材料等。行政總裁張劍虹在誓章中稱,他被帶走的手機和電腦中,存有報社員工發送的新聞材料,以至他作為集團管理層與法律部就法律議題的溝通內容,認為警方涉嫌多重違反保密權。

今次訴訟涉及九名原告,當中四名公司原告壹傳媒有限公司、蘋果日報慈善基金、蘋果日報有限公司、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在同一件案入稟;其餘五人依入稟次序為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營運總裁兼財務總裁周達權、行政總裁兼《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壹傳媒動畫公司總經理吳達光及壹傳媒行政總監黃偉強,全部案件被告為警務處處長。

■壹傳媒行政總裁兼《蘋果日報》社長張劍虹周一在家中被捕,警方取走兩部iPhone及文件。

電子裝置儲存新聞材料

原告的原訴傳票尋求法庭作出指示及頒令,包括被撿取證物是否享有或部份享有法律專業保密特權(LPP)、是否屬於《釋義及通則條例》定義下的新聞材料,以及警方撿取上述證物有否超越法庭手令賦予的權限;如果超越了手令的權限,警方有否其他合法權限去保留該些證物。

傳票要求法庭頒令被告向所有原告交還享有保密特權、屬於新聞材料,及撿取時超越權限以及沒有合法權限保留的所有材料。

張劍虹在誓章中透露,警方周一上午7時抵達其住所,以涉嫌串謀欺詐拘捕他,在屋內取走兩部iPhone、兩份2011年的《蘋果日報》聯絡電話表及兩封涉及壹傳媒管理服務有限公司的信件。同日張被押返公司,警方在其辦公室撿走一部工作電腦。

誓章指出,警方初時沒有向他提供手令的影印本,搜查住所時他亦沒有律師陪同,起初並無機會向警方申明被撿取物品包含法律意見、享有法律專業保密權。直至中午,張在辦公室諮詢法律意見後,立即向警方表明被撿取的iPhone及辦公室電腦內,包含享有保密權的資料。

張指身為行政總裁,不時需與集團的法律團隊就營運事宜溝通,被撿取的電子裝置儲存的電郵、訊息、文件和資料,包含他以管理層身份和私人身份索取的法律資訊。

另外,壹傳媒經營出版業務,張經常收到編採人員傳送新聞材料,這些材料不在法庭手令的搜查範圍,要求享有新聞材料應有的保護。此外,張指iPhone和電腦存有涉及其私人、家庭和社交事項的私隱,與手令的調查內容無關,不應被警方撿取和使用。

倡委任獨立大狀審視資料

誓章提到,鑑於警方從蘋果大樓和其他地點取去大量資料,建議警方和張商討,委任一名獨立的大律師審視所有資料,判斷與調查是否相關及撿取是否有理,若未達共識才由法庭審視及裁斷。

案件編號:HCMP1217、1218、1219、1220、1221、122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