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科大生周梓樂去年11月4日在將軍澳衝突期間離奇墮樓身亡,同日凌晨亦有一名男文員被指拾起水喉向警方防線射水,其間射濕一名警長,因而被控襲警。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現場片段顯示被告不但沒有故意向警長射水,反而為免射濕警長而一度提起水喉,裁定警長的證供不可依賴,被告襲警罪不成立。被告樂見終可取回公道,稱:「法律只係將街外人帶上法庭審,但冇制度可以制裁到警隊當權」。
被告吳日勤(30歲)被指當日在將軍澳尚德邨尚智樓尚德巴士總站外,襲擊警長A。旁聽席上約20名聲援者聞被告獲判無罪後拍掌,被告在庭外坦言心情愉快。

裁判官屈麗雯指,警長A是本案唯一證人,故須特別小心考慮他的供詞。A供稱,被告原本左右搖擺地將水射向警方防線,當他攜胡椒噴霧走近時,被告不但沒有理會,更故意垂低水喉向他射水。惟屈官認為,根據現場片段,被告垂低水喉的動作並不明顯,旁觀者難以察覺,更無法肯定他是否故意為之,故不接納控方說法。
屈官續指,現場片段顯示被告曾提起水喉,反映他是想避免水柱射濕警長A,故不能接納控方指稱其行為罔顧後果。屈官認為,事件在短短幾秒間發生,可以理解A在電光火石之間或看不到被告曾提起水柱,惟這正正反映A的證供不可信。由於控方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當時罔顧後果犯案,最終裁定被告無罪。
控方案情指,事發時被告在警方防線前拾起水喉向警方射水,並在兩至三米外射濕警長A,最終被A施放胡椒噴霧制服。惟根據辯方案情,當時被告被胡椒噴霧射中,遂在自然反應下將水喉垂低,因而不慎射濕警長A。辯方強調,被告不滿警方,不等於他不滿特定警員、甚至是A,而他事後逃離現場,亦只是「中椒」後欲遠離險地的自然反應。由於被告並非惡意攻擊A,亦沒證據顯示涉案水喉由他扭開,因此即使最終水柱的確射中A,亦不構成「罔顧」行為。
案件編號:KTCC194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