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警務處再次出現升旗失誤,九龍城警署升旗昨日出現「妹仔大過主人婆」現象,警署升掛起的國旗與區旗,區旗竟大過國旗,國旗亦相對陳舊淺色,涉嫌違反《區旗及區徽條例》。

2008年,時任立法會議員劉皇發曾就懸掛國旗問題向政府質詢,時任政務司司長唐英年回覆,《區旗及區徽條例》列明特區凡國旗與區旗同時懸掛時,應當將國旗置於較突出的位置。基於以上規定,在實際執行上,當平列懸掛國旗和區旗時,國旗在右,區旗在左,區旗應小於國旗;如國旗、區旗與其他旗幟同時懸掛,須把國旗置於中心或較顯著位置。
政府總部禮賓處有更詳細說明,國旗與區旗同時或並列升掛、使用時,區旗應小於國旗,亦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旗幟。有關內容同見於教育局「認識國旗、國歌與區旗」章節。警方回覆證實昨在九龍城警署懸掛尺寸有偏差的旗幟,在發現有關情況後已作出跟進,今早將換上尺寸合適的旗幟。九龍城警區已提醒人員處理區旗及國旗時務必小心謹慎。
今次非警隊首次出現升旗失誤,今年一月初旺角警署、以及2018年新界北總區警察總部都曾被發現倒掛國旗,同年大嶼山北警署也曾被發現倒掛區旗。
《區旗及區徽條例》沒有明文列明國旗必須比區旗大。大律師陸偉雄指法例不可能將所有細節列出,因此常附其他指引輔助市民理解真正意思。律師沈運華指出,該條例第4條「不得展示或使用破損、污損、褪色或不合規格的區旗或區徽。」如有人違反第4條,公開及故意地展示褪色旗幟,若效果達至侮辱程度,則可被以第7條「保護區旗、區徽」檢控,最高可判第5級罰款及監禁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