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今次以人大決定方式延長立法會議員任期「不少於一年」,其實並非新鮮事。早在2017年,一地兩檢《合作安排》便是以此方式繞過《基本法》實施,當時民主派曾提出司法覆核,但遭裁定敗訴,種下今日以「決定」將任期隨意改寫的漏洞。
全國人大常委會2017年12月全票通過高鐵一地兩檢《合作安排》決定,港府據此展開本地立法工作。當時為了在港實施一地兩檢,港府曾思考不同方法,包括修改《基本法》和將一地兩檢納入《基本法》附件三,但最終選擇「三步走」的人大決定方式。大律師公會曾就此決定發聲明,指人大決定的過程令人覺得人大常委會漠視《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基本法》條文及限制,影響一國兩制和法治。
民主派其後就一地兩檢提出司法覆核,2018年12月被判敗訴,高等法院法官周家明在裁決指,人大決定具有釋法功能,除不受《基本法》限制外,香港法院亦無權判斷人大決定是否有效。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文敏事後指,周官將人大釋法和人大決定含糊化,令人大決定可以是脫離《基本法》外的「任何嘢」,勢成極大漏洞,「其實『一國兩制』就已經冇乜,因為佢跟住講乜都得,你照單全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