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的決定》(《決定》),宣佈第六屆立法會直通車至少開一年,但沒有下車期限,更沒有規定搭車人數、搭車條件。80多字的決定就輕易地修訂了《基本法》第69條,又留下由中共港共任意釋法的空間,如此以法治國,你懂了嗎?
1990年4月4日,七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的《基本法》附件中有《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第一屆政府和立法會產生辦法的決定》,中方同意原香港最後一屆立法局的組成如符合決定和《基本法》,其議員即可成為香港特區第一屆立法會議員,俗稱「直通車」。後來由於末代港督彭定康推出「新九組」政改,中方決定拆除直通車,並另起爐灶,成立臨時立法會,於1997年1月開始運作。
臨立會的歷史並不光采,因被港英政府列為非法組織,只能在深圳開會,有兩點令人印象特別深刻。一是臨立會開會時,一名女議員發言時開口就稱「主人」,引來一陣訕笑。雖是「主席」的口誤,但真實地反映了臨立會奴顏婢膝的心態。二是民主黨拒絕上車,民協則有四人上車,民主派被分化。前車可鑑,又到考驗民主派是否齊上齊落時刻。
歷史總有重複的一幕及詭異的一面。當年拒絕搭直通車的民主黨,2010年5月走入中聯辦就2012年立法會、特首選舉建言,結果雙普選落空,只換來增設超區五席,似乎是「新九組」回魂。但民主黨自此撕不掉「密室談判」、「出賣港人」等標籤。而當年拆掉直通車的中國政府,如今又開通直通車。全國人大常委會昨日通過的《決定》宣佈,第六屆立法會繼續履行職責,不少於一年,直至第七屆立法會任期開始為止,而第七屆立法會任期仍為四年。
這個《決定》至少牴觸《基本法》兩條規定。《決定》把第六屆立法會的任期延長至少一年,又沒有最長任期限制,如有需要就可變成台灣曾經的萬年國會。而《基本法》第69條訂明:「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決定》實質修訂了《基本法》對立法會任期的限定,但只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也牴觸《基本法》第159條:「本法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不過,對極權政府而言,法律只是統治工具,拘捕、囚禁異議人士時欲加之罪、何患無辭,修訂法例同樣與時俱進、何患無辭。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決定》後,官方新華社報道,與會人員認為《決定》「符合憲法和香港《基本法》的規定和原則,是必要的、適當的」。只要黨認為必要,還有不適當的修訂、還有不符合憲法的嗎?還有與會人員有公開異議的嗎?
《基本法》任魚肉名存實亡
由於《決定》沒有訂明直通車的人數、上車條件,直通車就算演變成臨立會2.0也不出奇。如果上車條件包括擁護港版國安法,如果民主派杯葛直通車,豈不就是一個徹頭徹尾的臨立會?主子如此決定,還把所謂開車條件的設定大權交給特區政府,給足面子,林鄭月娥豈能不謝恩?
林鄭昨晚發表聲明,衷心感謝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表示會刊憲撤銷早前中止第六屆立法會會期的決定,讓第六屆立法會可按需要盡早恢復運作。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中止是合法的,延長第六屆立法會會期也是合法的,甚麼叫官字兩個口,你懂了嗎?何況,對中共港共而言,這次《決定》只是讓議員「繼續履行職責」,不是延長任期,只是釋法,不是修訂《基本法》,何以牴觸第69條、第159條,你懂了嗎?
不堪回首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以釋法之權代港立法,開通一列又一列不容香港立法、司法檢驗的法律直通車,不是始於104條釋法,不是終於港版國安法。《基本法》生效23年來,有關立法會和行政長官選舉辦法的修訂,從拆毀港英立法局直通車到如今開通立法會直通車,有幾多次?《基本法》的修訂越來越容易,說明其地位越來越不堪,如今更屈居港版國安法之下,香港小憲法名存實亡。人為刀俎,我為魚肉,徒喚奈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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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