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大常委昨除了處理因押後選舉而出現的立法會真空期,也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的修正案,當中包括不得倒掛國旗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國旗,更不得隨意丟棄國旗。由於《國旗法》與《國歌法》已納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故草案獲人大常委通過後,香港也要按相關修正案,修改本地法例。
國旗不得倒掛 隨意丟棄
以往建制派動員大規模上街後,現場手持的小國旗、小區旗均會在活動後被人隨便掉在街上或垃圾桶,又或將國旗及區旗沿途亂插,人大常委通過《國旗法》及《國徽法》修正案後,這些行為均屬違法。
根據相關修正草案,國旗及其圖案不得用作商標、產品外觀設計和商業廣告;不得倒掛或以其他有損國旗尊嚴的方式升掛、使用國旗;不得隨意丟棄國旗;大型群眾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方應當妥善處置活動現場使用的各類國旗。人大常委譚耀宗早前指日後舉辦活動時,參加者將手持國旗隨便棄置,有關做法絕不能容許,而升起國旗後亦不能任由國旗褪色不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