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港版國安法在上月1日實施後,不少輿論均質疑香港向來尊崇的法治精神、司法獨立和多年來行之有效的普通法法制,均由於國安法的實施而受到嚴重創傷。前陣子,身兼終審法院非常任法官的英國最高法院院長韋彥德,便罕有地發表聲明,明言將視乎香港能否維持司法獨立及法治,以決定會否繼續讓英國最高法院的法官在終審法院擔任法官。可見無論是國際及香港社會,皆對香港法治的前景極為憂慮。
事實上,律政司司長鄭若驊早已公開表明,「要求屬全國性法律的《國安法》的法律條文,全部依照香港普通法的法律行文是不合理和不切實際的」。的而且確,國安法的設計,非但訂立四項刑事罪行及罰則,更導致特區的刑事訴訟,變成三個不同層次的法制。
第一就是特區原有的普通法法制,並不適用於國安法案件。刑事檢控由律政司全權負責,不受任何干涉,而特區各級法院就獨立地行使司法權,法官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所主持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作獨立推薦後,並由行政長官任命。法官依照立法會制訂的法律條文及案例進行審判。針對一些極嚴重的刑事罪案(可能判處超過七年監禁的罪行),均由原訟法庭法官會同陪審團進行審訊。另外,特區普通法所實行的辯護原則,包括假定無罪、舉證責任在控方、在候審或上訴期間獲得保釋的權利……等等,均符合國際人權公約的規定。
港人難信權益不受威脅
第二就是特區負責檢控的國安法案件所適用的法制。首先,國安法第62條已說明特區「本地法律規定與本法不一致的,適用本法規定」,而且其解釋權屬人大常委。國安法規定律政司要專門設立國家安全犯罪檢控部門負責檢控,該部門負責人由特首經徵詢中央駐港的國安公署後任命,該部門的檢控官也必須徵得國安委員會同意才可由律政司任命。同樣地,負責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的法官,也是由特首諮詢國安委員會及終審法院首席法官後,從各級法院中指定及予以任命。國安法亦訂明,律政司長可基於一些理由發出證書指示,要求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部份訴訟毋須在有陪審團的情況下進行審理,而改由三名法官組成審判庭。另外,根據國安法第42條,「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亦即是被告必須先承認違反國安法,並向法官承諾不會「繼續」作出同樣行為,而法官又要具「充足理由相信」被告,才可准予保釋。但被告既已認罪,法官便應判刑,那又何需保釋?
第三就是只有國安公署,才具管轄權的國安法案件,所採用的內地法制。國安法訂明國安公署在某些情況下,可在港行使管轄權,而這些案件將由國安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指定有關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有關法院行使審判權。換言之,就是全面採用內地法制,涉案人可能會被秘密「送中」,秘密地按內地刑法及程序被起訴及審訊,並在內地服刑。
雖然特區高官及親共人士總強調,第三制只是針對極少數違法者,然而,到底國安公署何時會行使其管轄權,卻是完全取決於中共。試問港人又豈能相信原有的權益不受威脅呢?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