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早前申請私人檢控,控告交通警去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開槍射傷21歲男學生。被告交通警昨申請司法覆核,要求撤銷裁判官傳票並暫緩檢控。交通警質疑許智峯懷有不當動機,包括引起公眾仇恨警隊、報復警隊起訴和多次拘捕他、為競選立法會作政治宣傳等等;又指《基本法》下唯獨律政司才有檢控權,普通法固有的私人檢控機制違憲。
答辯人包括許智峯、裁判官林子勤和律政司司長。許今年1月起訴交通警,林官6月15日批出三張傳票,涉及罔顧他人安全下發射彈藥、處理槍械方式相當可能危害他人,及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許取得傳票後指,民間首次以私人檢控爭公義抗警暴,意義重大。
傳票已排期本月31日下午在西九龍法院答辯。交通警要求高等法院撤銷傳票,並下令臨時中止檢控程序,直至司法覆核宣判。交通警目前受匿名令保護。
指許或報復警方
交通警指許智峯並非開槍受害人,濫用程序,背後藏着不當動機,想引起公眾仇恨警隊,意圖羞辱警隊,欲阻嚇警方令其不敢依法用武,或報復警方早前檢控他搶手機案件和多次拘捕他。
入稟狀羅列連串事例,指許在反修例事件爆發後多番批評警暴和黑警,籌款興訟,在立法會反對一切增撥警隊資源的議案,並在區議會要求嚴懲警暴、斥責警務處處長鄧炳強為「警隊之恥」、要求設立獨立調查委員會等等。
入稟狀又形容許為老練的政治人物,利用私人檢控為競選下屆立法會作宣傳,有政治動機。文件提到,私人檢控的資金是向反修例示威者和許的支持者籌得。
交通警稱開槍時正依法制服示威者,面對武力威脅,可引用法例賦予警察的權力和「公民拘捕權」作抗辯,或使用普通法的自衞和保護財產等辯解,許表面證據不足,申請傳票時更隱瞞影片證據。
入稟狀亦提出法律挑戰,認為《基本法》第63條規定只有律政司才有檢控權,普通法固有的私人檢控機制與之牴觸,回歸後應不再保留,要求宣告違憲。此外,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罪可判終身監禁,按法例不能由裁判官審判定罪,林官批出傳票是越權。
律政司司長鄭若驊在法庭簽發傳票翌日曾發網誌,形容私人檢控是「普通法制度下重要的一環」,但不應容忍瑣碎無聊、可能懷有不恰當動機或出於政治因素的私人檢控,律政司有權介入並停止檢控,而裁判官的決定可被覆核。
案件編號:HCAL163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