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特朗普上月簽署《香港自治法案》及行政命令後不足一個月,首輪涉11名中港官員制裁清單即出台,其在美資產被封鎖,須向外國資產控制辦公室(OFAC)申報,個人並列入OFAC「特別針對國民」(Specialized Destined Nationality,SDN)清單內,屬「SDN」級別制裁對象包括恐怖分子及國際毒梟等頭號罪犯。
根據路線圖,涉個人或實體(企業或機構)的首輪制裁清單出台後,美國財政部在30至60日內,將「明知地(按常理標準)與受制裁對象維持重大交易的任何海外金融機構」,列表提交報告,此為第二輪制裁行動。
總統有酌情權給予金融機構寬限期糾正,或剔除寬限期並在一年內實施10項罰則中至少5項;若兩年後金融機構仍拒斬纜,則懲罰全數施行。
曾因漠視遵守美國就蘇丹、伊朗及利比亞等制裁令而受重罰的法國大行法巴銀行,2014年7月以89億美元(690億港元)巨款了結,創下海外銀行被美國控告違反制裁令遭罰款紀錄。至於是次被制裁官員,又可透過離岸戶口,調撥資產至未必跟隨西方制裁行動的國家,如新加坡避險?有業內人士指,只要資產泊在任何一個國家或地方銀行,與美國仍有美元結算交易需要,該金融機構便逃不過遵守美國制裁令,除非當事人將資產搬到與美元交易完全絕緣的地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