覆核區選被DQ 斥政府搬龍門 黃之鋒:「選舉審查侵政見自由」

覆核區選被DQ 斥政府搬龍門 
黃之鋒:「選舉審查侵政見自由」

【本報訊】前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去年參選區議會,選舉主任指他主張自決違反《基本法》,使黃成為唯一提名無效被DQ的參選人。黃之鋒申請司法覆核,高院昨處理覆核許可申請。政府指法例原意是區議員也須擁護《基本法》,國安法生效後應更加清晰。黃之鋒質疑選舉主任審查政見,準則「搬龍門」,要求參選人接受政府對「擁護《基本法》」的理解,侵犯意見自由。

法官周家明押後宣判。黃之鋒昨開庭前發言,稱去年10月已被DQ,案件延至昨日才審理,諷刺的是他剛在立法會選舉再被DQ。

案件爭議之一是法庭可否受理覆核,因《區議會條例》規定只可用選舉呈請去質疑選舉。代表黃的大律師吳靄儀指「質疑選舉」意思是挑戰選舉結果,但黃並非想推翻結果,只質疑取消資格是否合法。

指公職要求不能延伸區會

代表政府的資深大律師余若海則認為,質疑選舉包括任何環節,黃不能只覆核取消資格一環,藉此避免影響選舉結果。余指選舉牽涉公眾權利,不是參選人之間的遊戲,如果選舉不妥,參選人無權以政治原因,例如想保住相同陣營「Plan B」的席位,要求不推翻結果,法庭亦無酌情權。

法例要求區議會參選人提交「擁護《基本法》」聲明。吳靄儀陳詞指,簽署便代表確認聲明屬實,選舉主任再審查參選人政見,乃侵犯市民抱持不同政治意見的絕對自由。吳指2016年人大釋法說明,擁護《基本法》是出任指定公職的實質要求,但沒提及區議會,不能延伸涵蓋範圍。

蔡 亮

政府代表:國安法生效後更清晰

吳質疑選舉主任審查準則不明,不斷「搬龍門」,由陳浩天提倡港獨,至周庭倡議自決公投,到如今黃之鋒表明不支持港獨,均不合格。吳指問題是選舉主任不接受黃對擁護《基本法》的理解,要求他服從政府觀點。吳又說,最近的DQ據指與國安法有關,惟選舉法例訂立時未有國安法,質疑如何定準則。

余若海則指,法例原意是要求區議員實質擁護《基本法》,立法會曾投票支持。參選人腦中意見一經表達,做出實際行為,包括簽署聲明,就不再只是純粹意見,可受法律限制。參選人沒理由只願簽聲明,卻不同意選舉主任核實。

余又指,國安法第6條規定出任公職條件 ,區議員須「擁護效忠」在國安法生效後更加清晰。

案件編號:HCAL3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