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者已無反抗 警單手持槍瞄疑人

被捕者已無反抗 
警單手持槍瞄疑人

【本報訊】沙田昨晚發生警車追截可疑車輛事件,最終可疑車輛在顯徑車公廟路企圖撞開前車突圍不果,夾在兩車中間,警員追至喝令司機落車時,有人突然發難企圖開車逃走,有市民拍攝到警員單手持槍,近距離指向車廂,車上三人最終被捕。事件引起爭議,有關注人權組織指當時車上疑人已無反抗,但警員仍拔槍指向疑人,質疑警方沒有合理理由下拔槍,是濫用武力,希望警方檢討交代。

一輛私家車被追至車公廟路時被閘停,警方一度拔槍指向車上人士。互聯網

昨傍晚6時55分,警方衝鋒車在沙田追截一輛可疑私家車,沿大圍田心街追至車公廟路顯徑邨商場對開,因前方快慢線分別有白色客貨車和綠色小巴等候交通燈,私家車圖撞開前車突圍不果,反而夾在小巴與輕型貨車之間,無路可逃。

三人被捕 一人身上搜出大麻

衝鋒車趕至,有警員喝令司機落車,司機當時企圖踩油逃走,最後警員拔槍制服車上三人,並在其中一人身上搜出大麻。有市民拍下當時情況,從圖片顯示,有警員單手持槍,近距離指向車內,氣氛緊張,該警員被質疑在疑犯沒反抗下指向對方。

民權觀察成員沈偉男指,據警隊指引,警員生命受威脅時才可使用槍械,拔槍已代表使用一定程度武力,如在截停疑犯期間,沒合理理由拔槍即屬濫用。他稱,近年發現警員多了使用槍械,尤其在示威活動,警員經常使用槍械,他認為警員在使用槍械上要克制和理性。

據《警察通例》規定,警務人員可在三種情況下可使用槍械,保護任何人士包括自己,以免生命受威脅或身體受嚴重傷害;拘捕任何企圖逃避警方拘捕的人士,而該人士屬警務人員有理由相信干犯了嚴重暴力罪行;平息騷動或暴亂。指引又規定,警員發出口頭警告後,要視乎現場實際情況而使用不同程度武力,若不能以較溫和武力解決事件,才可使用槍械。另外,警員開槍阻止疑犯動武,應射向如軀幹等身體最大面積部位,絕不應瞄準致命部位開槍,如頭部。

不過去年10.1前夕,警隊漏夜發通告更新《程序手冊》及《警察通例》第29章,將容許使用槍械的「致命武力攻擊」定義更改,只要警員覺得對方「相當可能」引致嚴重受傷或死亡,即可使用槍械,被質疑默許警員濫用槍械。

其中一名男子被制服後,由警方帶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