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對講機案少女保釋 官准加辣禁離境 大狀批評嚴苛不恰當

藏對講機案少女保釋 
官准加辣禁離境 大狀批評嚴苛不恰當

【本報訊】去年8月11日網民在深水埗和港島區遊行,及後演變成多區快閃圍堵行動,警方武力驅散示威者,有少女在尖沙嘴警署外疑被警方布袋彈擊中右眼受傷。當日另一名20歲女生於大角嘴被警方截查,遭搜獲一部對講機。案件昨再提訊,雖然女生只被控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罪,但控方要求加辣保釋條件,包括禁止她離境,獲主任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有大狀批評,該罪一般只判罰款,新增的保釋條件嚴苛亦不恰當。

案件昨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再提訊。被告梁詩琪(20歲)報稱學生。控罪指她去年8月11日在旺角樂群街公園,無牌管有一部YSHON無線電對講機。

去年8月11日大批市民在深水埗一帶遊行。資料圖片

須守宵禁 每周報到

被告的保釋條件原為2,000元保釋,控方申請收緊保釋條件 ,要求被告不得離港、須交出旅遊證件、居於報稱地址、每日晚十朝六守宵禁令,並須每周到警方報到一次。辯方反對,惟羅官審視控方提交的案情摘要後指,當日附近有嚴重的組織性襲擊事件,因此批准控方申請。案件押後至下月16日再訊。

根據《電訊條例》,任何人在香港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五萬元及監禁兩年。大律師蘇俊文指,本案控罪性質非常輕微,一般只會判罰款,被告理應沒有潛逃風險,故離港禁令、去警署報到等條件並不必要。他又指,即使案發時附近有暴力事件,「嗰堆人打人放火都好,都冇證據顯示被告同佢哋有關」,控方亦沒提出相關指控,故有關保釋條件嚴苛及不恰當,建議被告往高等法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

裁判官羅德泉批准收緊保釋條件,被告不准離境。

法庭收緊保釋條件並非罕見,但多涉及加控、改控更嚴重罪行,或被告曾違反要求,或有機會潛逃。日前兩名涉藏有稀釋食用醋、酒精等物品的十六歲學生,原被控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工具並意圖用作非法用途罪,但控方改控兩人串謀意圖非法及惡意向警務人員施用有害物品。裁判官杜浩成隨即主動大幅增加兩人保釋金兩及三倍,並加設不可離港限制,警署報到次數由一次增至四次,明言是「法庭揀,唔係你揀」。
案件編號:WKCC263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