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武器案】
【本報訊】去年7月27日市民在元朗遊行,抗議7.21白衣人施暴和警方縱容。當晚兩名青年攜帶伸縮棍、雷射筆、丫叉彈珠等物,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認罪後被裁判官蘇文隆判監八個月。二人上訴申請減刑,高院昨駁回。判詞指雖然二人初犯,但考慮被告引起的危險,原審裁判官以12個月為量刑起點,縱然較高和嚴峻,仍屬合理範圍,並非明顯過重。
首被告翁偉成(26歲)解釋,為自衞才攜帶伸縮棍和雷射筆。處理上訴的法官黃崇厚指,就算自衞罪責較低,但控罪旨在防範市民自行以武力解決糾紛或施罰,單是管有武器已有相當刑責。黃官又指伸縮棍殺傷力不小;並稱即使翁當時不掌握雷射筆威力,明顯預計會用以攻擊他人。
大律師強調翁一時衝動犯案,但黃官指他穿戴盔甲、護膝、「美國隊長」式盾牌等裝備,沒可能毫無預備。黃官說以當時社會氣氛、元朗曾發生的事情、現場情況而言,被告預期有武力狀況並非不合情理,相信現場的人或多或少有同感,然而並非每個人都會帶備武器。
駁回減刑申請
至於管有一支丫叉和一包彈珠的次被告朱梓雲(24歲),判詞指他同樣準備在有需要時使用武器,否則不會穿上防具,並攜帶百多粒鋼珠,在並非居住的地區現身,而他亦不可能毫不掌握射鋼珠的殺傷力。黃官認為,兩被告的量刑或許較高和嚴峻,但未至於明顯過重,駁回上訴減刑申請。
辯方指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對朱長期做義工和捐款隻字不提,忽略減刑因素。黃官指朱的善行值得鼓勵,但不構成額外減刑理由,亦相信裁判官已考慮辯方詳細的求情,只是忽略交代思路,有改善空間,尤其判初犯者嚴峻刑罰時,更應詳述理據。
案件編號:HCMA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