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射筆射警車 青年脫罪

雷射筆射警車 青年脫罪

【本報訊】青年去年中秋節晚以雷射筆射向警車,一名警員聲稱被射中雷射光後眼感刺痛,青年為此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案件昨裁決。裁判官指被告以警車為目標,車外無法看到車內情況,不排除被告用雷射筆射向警車時看不到車內有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傷人意圖,涉案警員亦有可能誇大傷勢,裁定罪名不成立。

被告梁健樂(26歲)被指於去年9月13日晚上在觀塘基業街公廁外管有一支雷射筆。聲稱被雷射光射中眼的警員譚迪文早前作供,遭辯方質疑沒警誡便質問被告為何犯案,譚直言:「我唔係問佢嘢,我發洩情緒之嘛!」他又自言因「嗰期醫護同警員有少少爭論」,擔心往醫院會「有唔開心嘅事發生」,故沒到醫院驗傷。

官指控方未證傷人意圖

裁判官屈麗雯昨指,被告稱為街頭音樂表演助興才帶備雷射筆,但同晚卻在沒有衝突及對峙情況下,兩度用雷射筆射向50米外的警車,據譚及車上另一名警員供稱,有關光束是打橫掃及亂掃警車,其間光束射中譚的左眼,譚感刺痛。

屈官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管有雷射筆有傷人意圖,惟其中一名警員供稱從車外看不到車內,故被告充其量是以警車而非以警員為目標射出雷射光,不排除被告向警車掃射時看不見車內有警員,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有傷害警員意圖。

屈官續稱,被告與警車相距50米,而聲稱被光線射中的警員沒有醫療報告,認為警員或誇大傷勢。至於辯方指譚沒警誡下向被告發問,惟被告沒有回答,談不上是招認,屈官認為有關爭議看不到對被告有何不公,在案中無關鍵作用。惟屈官指被告無緣無故用雷射筆射向警車,自招嫌疑,拒批堂費。
案件編號:KTCC24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