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案】
【本報訊】男子唐英傑涉於7.1在灣仔駕駛插上「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的電單車衝向警員,被控煽動分裂國家和恐怖活動罪,提堂後不准保釋。本案為首宗國安法案件,即掀起違憲訴訟。唐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質疑國安法規定法庭信納被告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才可批准保釋,變相要求被告承認已犯國安罪行,違反《基本法》假定無罪的原則。高院昨聆訊,律政司需時準備答辯,押後至本月20日再訊。
繼續還柙的唐英傑昨託律師向「手足」傳話,訊息為「520-1314」,與早前網民以數目字為抗爭歌曲中「我願榮光歸香港」一句譜上的代號歌詞相符。
案件由特首指派的國安法指定法官周家明處理,唐昨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代表,挑戰國安法第42條違憲。戴啟思指條文列明除非法庭有充份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能批准保釋,變相要求被告申請保釋時先行認罪,違反《基本法》和國安法列明無罪假定原則。
律政司:法庭或無權處理
周官引述書面陳詞,律政司認為人身保護令申請是濫用程序,要求駁回,亦提出法庭可能欠缺司法管轄權處理涉案事項。代表律政司的資深大律師孫靖乾庭上指,第42條並非要求被告認罪,概念上亦非禁止保釋。
一般保釋程序依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處理。周官昨指,條例第9G條的字眼是若被告有再犯罪的風險,法庭「毋須」批准保釋,但不是強制拒絕保釋,而國安法第42條則列明「不得准予保釋」。孫表示知道條文有別,但政府尚要時間準備答辯,暫不表明法律觀點。
律政司要求押後案件,周官查詢有何證供需呈交,謂國安法是新法律,毋須研究多年歷史,最終按與訟雙方協議,押後至本月20日處理人身保護令和保釋申請,待雙方存檔理據和誓章。
唐英傑上月6日在裁判法院提堂,總裁判官蘇惠德拒批保釋。據悉申請方認為,特首指派國安法法官,不符合司法人員須具獨立性的憲制要求,就算蘇官處事公正,也無資格在本案行使司法權力。此外,國安法雖可凌駕與其矛盾的本地法律,惟《基本法》是全國性法律,不能凌駕。
案件編號:HCAL1601/20、HCCP4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