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3歲男子今年7.1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電單車,被指在灣仔撞三警,被控港版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及恐怖活動兩罪,是首人被控違國安法,提堂後還柙。他透過律師申請人身保護令,案件連同保釋申請今午一併由法官周家明審理。特首辦昨揭曉周官是其中一名國安法指定法官。
特首辦發言人回覆查詢,指特首繼早前委任首批裁判官為指定法官後,亦已指定若干名高院法官負責處理國安法案件,其中一人是法官周家明。但發言人未有交代其任命,只稱其他各級法官將陸續被委任,屆時才一併向公眾交代。
人身保護令案將於今天下午2時半開庭,申請人唐英傑(23歲)將由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大律師伍頴珊及黃瑞紅代表。協助申請人的律師行昨表示,國安法有不准保釋的推定,他們獲取的法律意見認為,循普通法申請人身保護令會較直接申請保釋容易。
大狀:若程序不當可申請
唐早前在裁判法院提堂時因骨折留院,數天後坐輪椅出庭申請保釋,但指定法官總裁判官蘇惠德以港版國安法第42條等為由,拒絕讓他保釋。第42條指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否則不准保釋。
有大律師向本報指,羈押人士若被扣押時間過長或有關程序不當,可申請人身保護令要求釋放;例如在港申請免遣返聲請的難民,如被入境處扣留太久,會藉申請人身保護令尋求釋放。大狀指根據法官張舉能及已故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在高院擔任暫委法官時的案例,保釋申請屬於人身保護令其中一個範疇,當正常法律途徑不適用時,才要動用人身保護令。
大狀分析指,國安法假定嫌疑人不能保釋,除非該人能證明至法官相信他保釋期間不會繼續危害國家安全;但《基本法》及《香港人權法案》則是假定疑犯可獲保釋,除非該人有潛逃、再犯、或干擾證人的風險。大狀估計案件可能出現的爭拗點,是申請方會指國安法禁止保釋的規定違反人權法及違憲,律政司一方或會反駁有關限制是合符比例。
案件編號:HCAL1601、HCCP46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