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單憑環境未能舉證意圖

官:單憑環境未能舉證意圖

【本報訊】警方今年元旦腰斬民陣遊行後以水炮車清場,其間有男學生在銅鑼灣向水炮車尾掟磚後被警員制服,遭搜出𠝹刀及打火機等物品。男生昨原承認刑毀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惟主任裁判官錢禮質疑,單憑現場環境可否推論被告管有案中物品是為了損壞他人財產,認為控方未能成功舉證。最終控辯雙方均申請押後案件。

男生藏打火機𠝹刀

裁判官指涉案物品在被告陳業云(18歲)背包內找到,被告在警誡下保持緘默,質疑控方單憑案情可否證明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控方同意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亦沒招認,無法得悉他管有涉案物品的實質意圖為何,惟被告被捕後身旁有涉案的鎚,背包內藏有的易燃液體、打火機、𠝹刀等物品亦是示威者常用,認為法庭可作出唯一不可抗拒推論,即若情況許可被告會用相關物品。裁判官質疑控方說法不太正確。

控方續指被告掟磚前,現場曾出現激烈破壞行為和非法集結,裁判官反駁,控方指被告曾掟磚及是群眾之一,但被告沒被控非法集結或暴動罪。
案件編號:ESCC3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