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12日市民包圍立法會以阻止送中惡法續審,有技術員當天在灣仔警總外等過馬路,其間遭便衣督察從後搭膊頭,技術員被指轉身揮手打向督察頸部,被控襲警。暫委裁判官黃向戎昨裁決指不確定被告是否聽到督察表露身份,揮手可能是襲擊或意外而為,雖然其反應過大及誇張,行徑可疑,但法庭未能作唯一合理推論指被告蓄意襲警,故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被告反應誇張惟證據不足
報稱遇襲的高級督察余天生早前供稱,身處被告莊浩峰(26歲)左後方,被告向右轉身打中他的左邊頸。換言之,被告要扭腰270度施襲,辯方質疑不可能發生。
黃官裁決指,余走近被告時,或沒預期被告會轉身及有動作,亦可能沒細心留意被告的動作,加上案發於電光火石間,余未能清楚看到被告向左或向右轉身,出掌還是出拳,並不稀奇。雖然余的同袍曾偉輝供稱被告打余的臉,但黃官稱,手掌及拳頭均有一定面積,故余的臉下方及頸上方同時遇襲亦不足為奇,不影響證供可信性。
黃官指不能理解為何被告遭余用略大於打招呼的力度搭膊頭後,要轉身提起手並擊中余的臉或頸,認為被告此舉令余相信他故意襲警屬合情合理,被告舉動非常可疑。
惟黃官亦指余只是較大聲向被告表露身份,他未能肯定被告曾否聽見余的話。被告揮手打向余只是比打招呼大力,相關力度是中性,可支持襲擊一說,但亦可以是意外。黃官指本案證據難以作唯一合理推論,指被告必定是故意襲警。雖然被告的自然反應屬過敏誇張,自招嫌疑,惟案中證據不足以令被告入罪。
案件編號:ESCC23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