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式「信奉」 傳媒工作者 - 林海

中共式「信奉」 
傳媒工作者 - 林海

上周四,政府劊子手終於動刀,12名抗爭陣營中分屬不同政治光譜的立法會選舉參選人被選舉主任DQ,以各種荒誕的說詞裁定其「提名無效」;這不單是對12人依《基本法》所享有的被選舉權的剝奪,也是對在民主派初選中將票投予他們的近20萬選民(僅以地區直選計算)的選舉權的藐視。據聞本來還會有更多參選人被DQ,但就在翌日,特首林鄭月娥宣佈以「防疫」為理由押後選舉一年,於是9月的整場立法會選舉直接被DQ,也就不需要再另外DQ個別參選人了。

在選舉主任給予這12人的芸芸DQ藉口中,主觀荒誕、不乎普通法法理原則及本港現行法律固不在話下,其中一項最耐人尋味的說詞,莫過於包括黃之鋒和何桂藍皆有份犯下的「疑似不真誠信奉《基本法》及一國兩制」。尋常社會對公民對法律的態度要求,不外乎就是遵守,甚至連認同也不必,究竟何謂「信奉」一部法律?法治這個概念大原則還勉強說得上可被「信奉」,但法律這種隨時間推移必會不斷改變的細節玩意,又如何「信奉」?更遑論《基本法》作為憲制文件,其主要責任在於規限特區的政治架構及政府權力,尋常小民連「違憲」也沒有資格,「信與不信」對憲制運行的影響力更是不知從何說起。

當然,我等凡夫俗子想不透的東西,偉光正的黨卻不會想不透,既然提得出「信奉」法律、「信奉」憲制這個要求,想必中共及特區政府也已身先士卒,將這個精神發揮得淋漓盡致了;且讓我等小民從實例中學習一番,從中參透出「信奉」的要義,好配合政府的要求。

據中國憲法第34條規定,中國公民滿18歲者,皆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中共「信奉」憲法,故14億國民,大部份皆從未見過官方選票。憲法第35條規定,中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而中共「信奉」憲法,故小民行使這些自由後,或遭打壓,或身陷囹圄。憲法第36條規定,中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中共「信奉」憲法,故各地教堂十字架被拆、新疆「再教育營」林立。憲法序言第一句,「中國各族人民具有光榮的革命傳統」,而中共「信奉」憲法,故「革命」二字,在香港特區也是說不得。中共「信奉」共產主義、工農階級領導國家,故中國工人及農民權利普遍得不到保障,處於社會最底層。

而港府官員承歡膝下,對黨的「信奉」要義理解精確,因此《基本法》第69條規定特區立法會每屆任期四年,在中共及港府的「信奉」下,則有了延長的可能。中共及港府口中之「信奉」,繙譯成人話其實就是「違反」。黃之鋒和何桂藍等人之錯,在於天真地以人話理解《基本法》第26條之「香港永久居民享有選舉和被選舉權」而參選;選舉主任則「信奉」之,故可祭出大棒按上意DQ獲起碼20萬選民支持的參選人。

立會延任考驗「齊上齊落」

DQ大棒既出,未能入閘者固然沒法參選,但已在立會內的卻在未完的延期大戲中扮演關鍵角色。中共若是決定另立「臨立會」,或是在原班人馬延任的「臨立會」中剔除被DQ議員的席位,固然是最下策,抗爭陣營也不需多作他想,市民及外界必會再次看清中共的惡行。但中共若是決定整個「臨立會」由原班人馬延任,包括所有抗爭陣營的議員,則抗爭陣營內部必會出現「堅持原則,反對延期而離任」和「務實留任,來年盡力監督政府」兩種取態的爭議,且中共會暗中推動矛盾擴大。雖然「原則派」和「務實派」的考量都各有道理,然而如何能夠達成一致,做到「齊上齊落」,則考驗諸位議員的智慧。在筆者看來,「齊上」或是「齊落」皆可取,最壞的情況則是半上半落,這勢將破壞抗爭運動得來不易之團結,還望諸位泛民議員三思而團結前行。

林海
傳媒工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