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歲地盤學徒去年8月在上水被警察截查期間,被搜出放在私家車車尾箱的棒球棍、鐵通及辣椒油,因而被告。案件近日上庭,被告被判藏有攻擊性武器罪成,重囚18個月。裁判官指出,「辣椒油主要會令皮膚和眼睛有灼熱感覺,但不會帶來後遺症,罪責較輕。惟棒球棍若用來向頭部揮擊,可令傷者成植物人,即使向身體施襲,也可造成骨折甚至永久傷殘。故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我坐在車上看這段新聞,然後下車,打開自己的車尾箱,望望裏面的東西,假設置身香港,遇到香港警察,不知會有甚麼下場?車上有一箱水,假設把水倒入盆中,把別人的頭摁入水中,可令人窒息死亡。車上有兩樽紅酒,用酒樽扑頭,重則可令傷者成植物人。車上有一樽漂白水,絕對可以令人致傷、致殘,甚至在極度痛楚中死亡。車上有一條耳機線,若用它來繞住一個人的脖頸用力拉緊,後者當然會被勒頸死亡。因此,水、紅酒、漂白水、耳機線統統是攻擊性武器。上了法庭,裁判官會說,「以18個月作量刑起點,沒有任何減刑因素。」
在普通法原則下,具有犯罪企圖及犯罪行為,才構成犯罪。怎能以推測來定罪呢?若以推測定罪,則任何一件物品都可以是攻擊性武器。皮帶可以勒死人,鞋帶可以勒死人,一隻膠袋、一張紙片、一粒花生都可以致人於死地。世上還有清白的人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