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日前公佈第37號一般性意見,詳細解釋及釐清《公民權利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1條有關和平集會的權利及責任,為各國政府如何處理集會提供明確指引。民權觀察指出,新指引反映警方現有處理集會手法未必符合國際標準,籲當局仔細研讀並作相應調整。
指國安受威脅非打壓依據
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日前就不同範疇釐清有關和平集會權利。就限制集會理據,委員會認為政府有積極義務促進和平集會順利進行,禁止舉辦集會應被視為最後手段,而若國家安全惡化的根本原因是由於政權對人權的打壓,國家安全受威脅則不能夠成為限制和平集會權利的依據。
就集會處理手法,委員會指槍械絕不是合適武器,而催淚彈、水炮車則屬驅散人群最後手段,即使不得已使用,應先作口頭警告,並預留充足時間予集會人士散開。而記者、人權捍衞者、監察選舉或集會的觀察員均受《公約》保障,當局須確保他們不受報復或其他騷擾,他們所使用的設備亦不得被沒收或損壞。
香港反送中示威中不少示威者以面罩遮蔽容貌,委員會認為,市民以戴頭巾或面罩等蒙面方式「匿名」地參與集會,是保障其個人私隱做法,隱藏身份不等於有意圖使用武力。
民權觀察成員王浩賢及沈偉男表示,意見書雖然沒點名指明個別地區,但指引內提及的很多侵犯人權問題,均適用於香港,顯示警方在處理集會通知、使用武力、保障集會人士私隱等多方面,與國際人權專家期望有嚴重落差,籲當局仔細研讀,作出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