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沙證供矛盾 青年脫襲警罪

士沙證供矛盾 青年脫襲警罪

【本報訊】去年7月14日沙田遊行示威活動,演變成警民衝突,大批警員衝入新城市廣場驅散示威者。其間一名22歲青年被指用雨傘插警,遭控以襲警罪。案件經審訊後,裁判官李志豪指案中警員證供前後不一;即使案發過程千鈞一髮,在重要環節上亦不能出錯,惟警員解釋為何證供有矛盾的說法牽強,裁定青年罪名不成立,兼得訟費。

聲言被傘尖觸碰屬「插中」

李官昨裁決指,本案關鍵在於警署警長(俗稱士沙)陳明德(圖)作供的可信性。陳起初稱當日被雨傘插時已用手撥開,但後來庭上又稱被傘「插中」,說法有差異。李官明白事件千鈞一髮,但在重要環節上不能出錯。

李官又指,被告蔡浩民(22歲)供稱當日在現場無故遭人「撳頸」。雖然警署警長理應不會「無緣無故」與被告有身體接觸,惟呈堂片段只能看到事發後的情況,故法庭不能排除被告所說的是真話,控方亦未能成功舉證。

辯方申請訟費,控方反對,指被告在現場行為可疑亦不合情理,並質疑被告「咁蹺」出現在警員追捕另一黑衣人的路線上。惟李官最終批准被告可獲逾三萬元訟費。

被告早前供稱,當日抱住「食花生」心態到商場高層駐足觀看,忽然一名黑衣人在其身旁跑過。此時被告突遭他人大力按壓後頸,因而失重心傾前,受驚下將對方推開。及後定神細看,才見對方戴有頭盔及手持黑色硬物,方知對方是警察。被告隨即遭多名防暴警員制服。

案中警署警長作供時自言被傘尖插中,惟在辯方盤問下,同意其書面口供從沒提及此事。不過,他辯稱有觸碰已算「插中」,更反問:「係唔係要插咗入去(身體)先算數?」他又稱傘尖從身體擦過,並未受傷。

案件編號:STCC18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