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械青年求減刑:官忽視良好品格

藏械青年求減刑:官忽視良好品格

【本報訊】去年元朗7.21事件發生一星期後,市民在元朗發起遊行,抗議白衣人襲擊市民及警黑勾結。當晚兩名青年因藏有伸縮棍、丫叉及氣槍等物品被控,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判囚八個月。他們昨在高院就刑期提出上訴,指原審時任署理主任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對被告良好品格「置若罔聞」,認為「勿以善小而不為」,加上無證據顯示被告有意圖使用涉案物品。惟法官黃崇厚認為良好品格並非必須減刑因素。案件押後至8月6日裁決。

網上銷售員翁偉成(26歲)及軟件開發東主朱梓雲(24歲)早前承認去年7月27日在元朗朗樂路分別藏有伸縮棍、激光指示筆、丫叉和鋼珠。

大狀:勿以善小而不為

上訴人翁偉成一方陳詞指,根據案例,有被告攜帶超過一支伸縮棍,量刑起點卻跟本案同為一年監禁;而翁從未使用涉案伸縮棍,量刑起點應為八個月。朱梓雲的大狀指,裁判官蘇文隆判刑時隻字不提朱沒案底及其良好品格,顯然朱的為人並非蘇官考慮之列。大狀又指「勿以善小而不為」,法庭應就朱的品格給一些刑期扣減,將量刑起點調低至八個月監禁。

惟黃官反駁即使被告有良好品格,法庭並非必須減刑。至於大狀指沒證據顯示朱有意圖使用涉案彈珠和丫叉,黃官指社會不認同亦不容許攜武器出街,「如果你帶武器出街,但唔打算用,咁帶嚟做乜?」
案件編號:HCMA10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