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道人生:回答選舉主任 - 李怡

世道人生:回答選舉主任 - 李怡

一些民主派參選人,接獲選舉主任來信要求解釋政治立場,並要求各人交代是否繼續請求美國或外國政府落實制裁香港、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及財政預算案、是否原則上反對國安法、港獨問題等。

在立法會選舉問題上,港共政權是採取DQ策略還是延期策略?這是作決定之前的試探步驟。倘若絕大部份參選人選擇為了入閘而跪低,那麼美國對香港的制裁也就少了一個重要理由:你看,香港民主派都說不要求你制裁了,你還制裁個甚麼?倘若絕大多數民主派參選人都堅持原有主張,那麼港共啟動大範圍DQ,就會導致美國對港官特別是選舉主任的制裁,這樣港共很可能選擇延期而避免給美國口實。

已經有些參選人回覆選舉主任了。我不評論他們的回覆,只是設想如果我是參選人,被問到有關問題時,要如何回答。

首先,提名表格已經聲明「我會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選舉主任還要說:「獲提名人只有在作出有關法定聲明時是客觀上真確誠意地擁護《基本法》和保證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才能夠符合該規定。」為「真確誠意」和「保證」設下一系列問題。但這不是一個法律問題,參選人很難證明「真確誠意」與否,只能根據選舉主任的自由心證作判斷。而且,要立法機關的參選人向一個行政機關的辦事人員負責,也違反了《基本法》所定的「行政機關對立法機關負責」的規定。這要求也違反了《基本法》第39條兩個人權公約在香港繼續實施的規定,按《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規定:「凡屬公民,無分第2條所列之任何區別,不受無理限制,均應有權利及機會參加選舉」;而公約第2條就是:「無分種類、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見……,一律享受本公約所確認之權利。」因此,政見不可以是剝奪被選權的理由。

聯繫到關於港獨的問題,應有的回答是:這是政見,英國反對王室制度的人可以任議員,美國主張加州獨立的人、加拿大主張魁北克獨立的人也可以當國會議員,在個人的政見上不應該設限。當然,政見、言論可以自由,但不是行動,可以聲明個人沒有組織或推動任何不符合《基本法》規定的行動。

在是否反對國安法的問題上,正確的回答是:我支持《基本法》將「全國性法律」納入附件三的條款,同時不支持所有不是「全國性法律」、只是在地方執行的法律納入附件三。我亦認同《基本法》第18條「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實行的法律為本法以及本法第8條規定的香港原有法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也不會認同和支持違反第18條的所謂法律。關於是否「否決所有政府議案及財政預算案」的問題,應有的回答是:我將履行一個立法會議員的職責,審核政府提出的任何法案,包括財政預算案,按選民意願和個人判斷投下贊成、反對或棄權票。如果只可以投贊成票,那就不符合《基本法》所定的立法會職責了。

《基本法》第52條規定,如立法會兩次否決財政預算案,特首就必須辭職。議會的職權不容一個公務員橫加干預。

關於是否請求美國或外國政府落實制裁香港的問題,應有的回答是:作為香港的民意代表,不可避免地會被外國邀請表達香港的民意,我將一如既往地向外國政治團體和政治人物表達我所了解的選民意向。這是我作為議員的權利和職責,在表達選民意向方面有充分的言論自由,不會受任何教條限制。

當然,我不是參選人。參選人可能另有考慮。但如果回答是背離民意的話,選民不應該再含淚投票給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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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