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第二十九條禁止勾結外國勢力對特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他敵對行動。其實毋須任何人「勾結」什麼人,國安法一出,已令國際嘩然,紛紛採取行動,種種制裁,陸續出籠。正如肥彭所言:「雪溶的時候,雪會溶得很快。」
第一,整個國安法的制定、出台過程及整體條文效力之廣泛,清楚違反法治原則及國際條約,已足夠令外國機構群起表態反對,而其中一些內容更引起外國人強烈反感,迫使他們採取行動。特別是第三十八條,訂明不論是否香港永久居民、不論身在何地,均受國安法規管及制裁。手伸得那麼長,直入別入的國家土地,焉得不犯眾怒?有人說,美國總統特朗普命令制裁中、港,照說已可被香港警察拘捕,繩之於國安法了。特朗普不大可能來港就捕,而港府亦不大可能向美國要求引渡他到港受審(況且美國已中止與香港訂立多年的引渡條約),但一眾外國庶民,若仍在港,就不得不盡快逃離,免被拖累,不會等待特警上門拜候。
更駭人的是第五十五條:觸犯國安法可被送入大陸,由中國人民法庭直接處理。條文列出三種情況之下會行使這項管轄權,但某件事件是否涉及任何一種情況,由當局決定。萬一偏偏選中閣下,誰有把握脫身?代價太高,可以走就要走。
無怪英國外相藍韜文宣佈暫停1998年與香港簽署的引渡逃犯條約。當時《逃犯條例》不容許香港政府將任何人送往大陸,《逃犯條例修訂》草案要修改條文,容許「送中」,已觸及紅線,引致各國要重新檢視已簽訂的條約條文,如今第五十五條,索性毋須經香港法庭審批移交令,只要駐港國安公署認為有需要,就可直接送中處理,不受香港法庭干預。既然香港狀況已徹底改變,暫停是最低限度的必要回應。
對最多外國人士及機構最即時產生憂慮的,相信是第四十四條及其下的「實施細則」了。根據該條,當局有權要求信息發佈人或有關服務商,移除信息、提供協助、回答問題、提交資料或物件;「細則」訂明,違者可罰款十萬元及監禁6個月或一年。誰知當局如何實施這些條文?還用以身試法麼?當然走為上着。
還未計對金融機構、投資服務行業的影響;還未計往後司法機關的狀況。若海外非常任法官撤退一空,終審法院的國際聲譽大損,法治保護罩光環墜落……一切一切,都會自動發生,已經停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