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市民去年9月舉行「光復屯門公園」遊行,遊行前有「家長車」遭截查,警員在車尾箱背囊搜出伸縮棍及雷射筆,家長車司機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昨裁決時指,被告明顯知悉背囊內有違禁物品,惟沒證據證明他知道物品是伸縮棍及雷射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罪名不成立。
官信納被告為義載司機
任職保險從業員的被告吳啟南(39歲)被指去年9月21日在屯門井財街管有一支長50厘米伸縮棍及一支雷射筆。張官引述控方案情指,當日警方巡邏時看見被告在車內形迹可疑,截查後發現車尾箱內有三個背囊,內有一支伸縮棍、一雷射筆,以及頭盔與豬嘴等。
被告自辯稱,當日原本義載四名年輕人到屯門,惟因擔心年輕人安全,故着他們將背包放於車內,並建議他們乘巴士到現場,再於屯門會合交還背囊。但抵達後,有人見有警察立即四散。被告強調,不清楚袋裏是甚麼物品,作為司機亦無必要檢查乘客物品。
張官信納被告當日為義載司機,但若被告確信乘客沒攜帶違禁武器,便不會着他們搭巴士並另將背包放到車尾箱中,故認為被告是知道乘客背包裏有違禁物品;然而沒證據證明被告知道物品是伸縮棍及雷射筆。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案件編號:TMCC189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