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火人物】頻頻捲入官非

【惹火人物】頻頻捲入官非

張栢芝多年來官非不斷,在香港在內地都有,亦有告人與被告,其中她與內地公司「浪莎針織」及「東洋之花」更互相控告。

告人

2015年5月
雜誌《明報周刊》於2013年9月報道栢芝陷入財困,要求前夫謝霆鋒把贍養費增加10倍,栢芝入稟控告《明周》誹謗。

2009年6月
栢芝在無錫入稟,指「浪莎針織」侵犯其肖像權,要求賠償200萬人民幣,遭法院駁回,栢芝要付堂費22,800人民幣。

2007年5月
向太公開表示與張栢芝終止合約後,張栢芝反擊入稟控告向太公司違約,扣起原本屬於她的酬金,追討1,600萬人民幣。

2006年4月
栢芝控告廣西美容公司「索芙特」,擅自在3種產品的包裝上使用其肖像,法院判栢芝勝訴並獲賠100萬人民幣。

2004年9月
栢芝控告內地化妝品公司「東洋之花」及重慶家樂福,擅用其肖像,法院裁定栢芝勝訴,獲51萬人民幣賠償。

被告

2014年10月
栢芝被指爽約內地節目《女神的新衣》,海頌集團董事長宮庭海因而入稟控告栢芝和其經理人余毓興違約,要求賠償500萬人民幣。

2010年7月
「浪莎針織」向栢芝提出訴訟,指2008年擔任代言人的栢芝捲入慾照風波,令企業損失重大,向栢芝索償4,150萬人民幣。

2007年8月
廣西美容保健品公司「索芙特」入稟法院,指栢芝違約食兩家茶禮,索賠200萬人民幣,栢芝被判違約,但毋須賠償。

2003年8月
栢芝為內地化妝品公司「東洋之花」代言,被發現同時在同類產品的廣告中出現,於是被告違約,要賠375萬人民幣。其後栢芝上訴,賠償減至125萬人民幣。

2000年4月
憑《喜劇之王》爆紅後,朱永龍以未能履行合約為由告栢芝毀約,官司直至2004年庭外和解始完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