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7.28上環警民衝突,湯氏夫婦與一名少女被控參與暴動,案件昨裁決。法官郭啟安昨裁定三人暴動罪及交替的非法集結罪名不成立,在裁決中特別作結語,指梁天琦案已表明法律絕不容許公共秩序被人以暴力非法破壞,令法治受損害;但終院判詞亦指「宣告無辜者有罪,與宣判有罪者無罪釋放,同樣令人憎惡」,並強調「前者比後者更值得警惕」。郭官自言要警惕自己「說到做到」,判案時真正做到「寧縱毋枉」而非「口惠而實不至」。
湯偉雄(39歲)和妻子杜依蘭(42歲)只被裁定無牌管有對講機罪成,兩人聞判相擁,在犯人欄內喜極而泣。杜亦與同案17歲女被告擁抱,公眾席上親友激動大聲哭泣。湯在庭外指,裁決後鬆一口氣,但不打算慶祝,因其他抗爭者尚未得到公正裁決。他又稱,審訊期間情緒處於崩潰邊緣,望本案「畀到少少勇氣」其他暴動案被告,在難受的審訊中堅持下去。
官:控方只提「共同目的」避重就輕
本案關鍵爭論點,是三名被告究竟曾否於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參與暴動。控方開案時強調,沒直接證據證明三人參與暴動,但會依賴閉路電視片段、被告逃跑路線、裝束、逃離現場情況,以及曾躲避警方追捕等證據。
控方指,在大量示威者從德輔道西湧入奇靈里不久,有閉路電視拍到兩夫婦現身附近東慈商業中心後巷,故他們必定是示威者一員。但郭官指,沒任何片段拍到二人直接從德輔道西走進奇靈里,閉路電視只拍到夫婦出現於後巷,控方指控流於臆測。
控方陳詞提及被告身在現場給其他示威者「安心和激勵」,郭官認為此基礎必然是指被告是身在暴動人士集結現場,否則不能鼓動對方。但郭官指,當時在德輔道西的示威者根本看不到在後巷的兩被告,甚至不知他們存在,他不理解兩被告如何實際鼓勵這些人;又指控方陳詞只強調集結者需有「共同目的」,卻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等隻字不提,郭官直言控方陳詞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證物方面,控方認為從杜身上發現急救物資,強化她是參與暴動的結論。郭官直指此看法未免過於偏激,控方將救傷定性為協助示威者,是頗為狹窄的想法,法庭不能忽視二人會為任何受傷人士施援;至於被告當時並非身穿急救員的反光衣着並不重要,「情況正如現場部份記者也未必有穿記者反光衣,執行職務的警員也可穿便裝」。
「配備雨傘遮光擋雨平常不過」
另外,控方憑兩夫婦手持雨傘,推論兩人曾與其他德輔道西示威者一起打開「傘陣」,郭官直指說法更是流於臆測,若如控方所言,該雨傘早應留在德輔道西路障上,而事後亦不見二人曾用雨傘與追捕他們的警員對抗;相反,作為急救員,若配備一把雨傘替受傷人士在7月盛夏天氣下「遮光擋雨」,也是平常不過。至於從被告身上搜出行山杖,它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
控方指稱少女被告衣着及裝備與示威者無異,郭官強調示威者不是某一社團或組織,沒指定式樣制服和裝備,「他們也不是警員,沒指定式樣的制服和裝備」。而黑色裝束也是為數不少的市民日常裝扮之一,雖社會某些人形容示威者為「黑暴」或「黑衣暴徒」,法庭須小心避免因此等標籤而特別對案發時穿黑衣的首兩名被告作不利推論。郭官指控方證據均不支持她與示威者有共同目的,法庭接納她當日只是陪朋友到現場圍觀,而她也並未全心憑藉身在現場,鼓勵其他示威者參與暴動,裁定罪名不成立。
郭官坦言,被告逃避警方行為看來不智,但據法律指引,即使法庭考慮二人確曾逃避警方,也必須肯定是因「畏罪潛逃」。法庭未能確定他們是畏罪潛逃,反問「即使他們決定束手就擒,又保證警方一定在調查後不會對他們進行拘捕甚至檢控嗎?」
案件編號:DCCC87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