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水裁死於意外】
【本報訊】死因庭為40歲救生員前年在汀九近水灣公眾泳灘當值期間,身穿潛水裝備在防鯊網旁溺斃事件召開四日聆訊,陪審團昨一致裁定案中救生員死於意外。拯溺工會指,救生員一向使用水肺潛水裝備作緊急救援及清理海床,康文署直至溺斃事件發生一年後才發出指引,工會引述指引稱潛水救援非救生員必須的職責,甚至指若有人在水深逾兩米遇溺,建議召喚消防,質疑是否要救生員見死不救,批評指引只是為了不用負責,而非救人。
稱常用潛水裝備清理海床
案中溺斃救生員陳志康昨被裁定死於意外。香港政府拯溺員總工會主席鄧子安及港九拯溺員工會發言人胡啟新替死者不值,認為聆訊並無提供所有可能性讓各界考慮。擔任救生員逾廿年的胡指出,水肺潛水裝備過去廿年都放在沙灘,救生員每年需清理海床、綁浮波躉、撈網割海草等,以保障泳客安全,「冇指引前一直都用緊」。他批評:「但康文署唔敢認,推落冇紀錄嚟掩飾管理失誤,推卸話水肺係緊急時先用。」
死者出事後,康文署於立法會回應質詢時指,2017年沙灘救生員曾用水肺裝備作非緊急拯救用途有17宗紀錄。鄧謂:「馬灣都有紀錄用嚟清樹枝,冇紀錄嘅一定更多!」
他們力證康文署職員在庭上指水肺只用作緊急救援的證供失實,「阿康出事後唔夠一個月山竹襲港,當時多個海灘泳池都有救生員用水肺打撈、執玻璃」。鄧稱:「如果阿康真係違規致死,會唔會一個月內再叫救生員做咁多次無關拯救嘅潛水工作?佢哋證供同事實完全唔夾。」
去年9月康文署推出《水上活動場地使用水肺潛水裝備工作指引》,署方稱潛水救援非救生員必須的職責,又訂明水肺裝備須上鎖、須先徵得上司批准、接受過署方訓練的合資格人士才可使用。指引又表明,如遇溺者在水深超過兩米的地方,建議召喚消防。
工會形容指引苛刻、矮化救生員職能,「咁真係見到有人跌咗落兩米,要我哋見死不救?」鄧促署方將水肺潛水搜救納為公務員救生員的職責範圍及必修入職訓練,否則「放套嘢喺度,係救人定扮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