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11月11日市民發起「黎明行動」示威,一名警長指在灣仔日善街追截黑衣男子時,報稱對方用疑似胡椒噴霧施襲,他追至伊館外制服該男子,並搜出胡椒噴霧、伸縮棍等物品。男子辯稱沒出現在襲警現場,否認四罪,早前受審。裁判官昨裁定襲警罪不成立,因綜合三名警察證人的觀察,仍未能確定被告施放胡椒噴霧;惟被告兩項管有攻擊性武器和一項無牌管有無線電器具罪成,裁判官下令被告還柙候判。
另管有對講機罪成
被告趙駿賢(22歲)被裁定藏有伸縮棍、胡椒噴霧、含煙火物質的圓柱狀物體及一個無線電對講機。裁判官崔美霞押後至下月6日判刑,等候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報稱遇襲的警長A審訊時供稱,未有注意被告施襲時手持甚麼物品,亦沒看到他噴出胡椒噴霧;另一證人警員觀察到被告轉身揚手,肩膊附近有噴霧飄出;第三名警員證人亦看見空中有噴霧,但不確定被告手持何物。裁判官相信三人已盡力道出所見所聞,惟憑三人觀察,未能證實被告用胡椒噴霧襲警。
被告辯稱當日沒到過日善街,只是在伊館前的公園等候女友。當時他喝止警方毆打沒反抗的黑衣人,隨即被兩個警員從後按低,用棍打他的手和頭。警員指他被捕後招供:「啲嘢同條皮帶係人哋畀我嘅。」被告否認,指物品是警員插贓嫁禍。裁判官昨認為被告是自願招供,指他描述的被打過程不脗合傷勢。
案件編號:ESCC25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