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83歲老翁去年11月11日因政見與年輕人爭執,氣憤下回家取十吋長廚刀折返尋仇。他原被控《公安條例》下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昨獲控方撤控。裁判官判老翁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另付一千元堂費。
患糖尿、高血壓並曾中風的被告余倫益,昨由親友陪同到庭,其間需戴耳機應訊。控方原建議被告自簽四千元,守行為兩年了事,解釋控罪以《公安條例》33條起訴相對嚴重,須列較嚴厲條件。辯方指該些條件應由辯方提出;徐官質疑簽保守行為也應有上限。
求情稱無意圖傷人
辯方同意被告行為違法,不為社會接受,被告已感懊悔;但指被告回家途中與年輕人口角,眼角受傷,氣憤下犯案,無意圖傷人亦無預謀犯案;加上被告多病不宜判監。徐官最終頒令被告自簽二千元,守行為兩年。
案情指案發日早上九時,牛池灣街市對開天橋有近二百人聚集,有人大叫持長刀的被告不要傷害他人。警員到場後,被告放下刀,警誡下稱「嗰班人打我先,我返屋企攞刀報仇」。他稱較早前與示威者爭執遭拳打感憤怒,欲找對方理論。
案件編號:KTCC9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