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同袍證供矛盾 文員脫襲警罪

兩同袍證供矛盾 文員脫襲警罪

【本報訊】去年10月1日各區示威爆發警民衝突。當日有督察在灣仔追捕示威者時,聲稱遭人從後撞背致觸痛,當場拘捕一名文員,指稱他是施襲者。裁判官崔美霞昨裁決指,有警員供稱施襲者在督察右方,督察卻稱左後方被撞,二人供詞互相矛盾,而警員供詞亦與片段內容不符。被告雖曾在案發現場徘徊兼被捕,行為可疑,惟崔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確曾襲擊督察,裁定襲警罪名不成立。

被告魏家煒(30歲,圖)被指在軒尼詩道321至331號外襲擊督察林泰金。崔官裁決指,林沒目睹遇襲經過,而警員顏少宜(譯音)則稱目擊事件,顏的供詞是否可靠便成本案關鍵,惟顏作供前後矛盾。例如顏起初稱從距離林三米處目擊案發經過,其後卻稱距離三米只是憑感覺得出。

官質疑督察有否遇襲

顏又承認他先在記事冊寫上在距離五米處目擊事件,及後才改成三米,他亦稱被告案發時穿黑色短褲,但傳媒片段顯示被告穿灰色短褲。顏又聲稱目擊黑衣人撞林的背部,但看不到林具體哪裏被撞。崔官認為若顏真的目擊事發經過,他應能具體指出林何處被撞,質疑林曾否真的遇襲。

崔官又指,林和顏的證供有多處矛盾,當中關鍵之處為顏供稱黑衣人在林的右邊,及後改口稱不記得、不清楚,林卻報稱左後方被撞。顏亦供稱黑衣人襲擊林後,和林相距約45厘米,惟林稱和黑衣人相隔一米多。崔官亦質疑林和顏供稱的事發經過,與同袍口供紙的版本不一致,而顏亦不能確認案發周遭情況,如被告附近可有其他人及現場附近人物的動向等。

至於閉路電視片段,雖然查案警員聲稱可見有男子撞向在馬路上的人,惟崔官指該處只見一堆黑色物體,畫質欠佳,難以確認片中人身份及事發經過。

案件編號:ESCC225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