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筆者參與李鵬飛所率領的才俊團訪京回港後,跟新華社官員共晉晚宴。據悉,副社長李菊生是中英談判的中方代表團一位舉足輕重人物,我便把握機會在席前跟他單獨商談終審法院的安排。
我先問他:「97後,香港終審法院會設在哪裏?」他反問:「現在設於何地?」我答:「倫敦。」他即說:「你不是要說回歸後仍在倫敦吧?」我說:「當然不是!」他說:「那麼,應設在北京。」我說:「這非常公道。但法官又從哪裏來呢?」他說:「當然是從香港來,因我們的法官不懂香港的普通法法律。」我再說:「這也公道。那大律師與律師又從哪裏來呢?」他答:「也是從香港來,因我們的律師不懂你們的法制。」我答:「整個安排既公道又可行,但你能幫我們一個忙嗎?」他問:「是甚麼呢?」我說:「可否把終審法院設立在香港呢?」他爽快地回答道:「可以。」
法治之區的證明
當時,內地官員每每聽到港人的建議,總是不置可否,只表示會向中央反映,故我很詫異李菊生如此直率回應。我便趁勢問:「那麼,由誰來出任香港終審法院的法官呢?」他說:「當然是你們的法官。你不是經常告訴我們,香港法官有多好、多廉潔嗎?」我說:「是的。與東南亞其他地區的法官相比,他們確實優秀;不過,若跟英國樞密院的法官比較,卻尚有差距。試從外國投資者的角度看,他明知目前如在港捲入訴訟,能信賴香港獨立的法官,何況,最終還可上訴至樞密院,他有信心樞密院德高望重的法官會作出公平裁決,而不受香港和英國政府的影響。但到97年,香港成為國家的一部份,鑑於內地法治……」李菊生即說:「你不用跟我說內地法治如何,我十分清楚。」他眉頭一皺,沉着臉問:「那你有甚麼建議?」
我回應:「我希望能有三位來自其他普通法地區的法官,與兩位本地法官,一同參與終審法院的審判。這些外國法官毋須長期聘任留港,只是按需要獲邀而來,如一年兩次,在每年的1月及7月來港審案,這樣,便可證明給外國投資者看,香港仍是法治之區,可放心繼續在港投資。」他想一下便說:「這個建議非常好,但英國人會答應嗎?」我說:「如你接納,我明天便會跟他們商討。」翌日,我約見當時的律政司唐明治,向他提出同樣建議。他聽後非常高興,但問我:「中國方面會應承嗎?」我答:「你不用擔心,只管爭取吧!」
筆者跟李菊生爭取的終審法院安排,最終在1984年公佈《中英聯合聲明》清楚訂明,並成為了1990年頒佈的《基本法》第81及82條。雖然當中未有列明海外法官數目,但英文本「法官」一詞為眾數的「Judges」,亦即是終審法院可邀請兩位或以上的海外法官參加審判。不過,英國政府後來為了取得中國政府支持興建新機場,時任英國首相馬卓安在1991年9月訪京,簽署香港新機場諒解備忘錄,雙方同時達成秘密協議,將終審法院可以從海外邀請的法官人數限制至最多一人。
回歸至今,終審法院每一宗聆訊都有一位海外法官的參與,此乃是國家對特區的基本方針政策,故為了維持國際社會,特別是海外投資者,對香港司法制度的信任,有關安排是絕對不能變的。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