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6月9日反修例大遊行後,午夜有市民在立法會「煲底」移除鐵馬,向警方推進,警方驅散時發生衝突。33歲社工稱當晚為了拯救被警員跪壓的年輕人,上前踢警員頸部與上身之間,導致警員眼角受傷,早前承認非法集結及襲警罪。雖然感化官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惟主任裁判官錢禮指案例表明要阻嚇暴力集結和襲警罪行,認為服務令不適合,終判社工入獄四個月。
感化官倡社服 官拒絕
被告丘子樂認罪後稱,當日與所屬機構同事和因工作而結識的年輕人參加遊行,及後和平靜坐。晚飯後他陪人到現場尋找一位年輕朋友,不過失散,其後犯案,現願意承擔責任,向社會補償,以後亦會守法。法庭早前為被告索閱背景報告和社會服務令報告,庭上昨透露,感化官認為被告有真誠悔意,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
主任裁判官錢禮認為不適合判服務令,引用黃之鋒案及其他案例,指需要維護公共秩序,阻嚇暴力非法集結和襲警罪行。裁判官指案中集結規模不小,但被告非始作俑者,他參與的集結起初亦和平,被告所用暴力不算最嚴重,考慮他認罪和求情後,判監四個月。被告自6月29日認罪後還柙至今已逾兩星期。
案情指,事發時有約200名示威者在立法會大樓地下「煲底」,開始拆走鐵馬,警方隨即築起防線,以防示威者闖入立法會。警方警告示威者不要衝擊封鎖線,惟示威者沒理會,繼續推進。警員A執行驅散行動期間,遭多名示威者包圍及襲擊,其中被告踢向警員頸部及上半身之間的位置,約三分鐘後遭其他警員當場制服及拘捕。
案件編號:ESCC249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