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燒人案】
【本報訊】去年11月三罷首天發生馬鞍山火燒人事件,一對在現場的夫婦被指在涉事地盤工被人點火前曾爆粗,女方並大叫「返大灣區」,事後被控在公眾地方擾亂秩序罪。控方大律師黎安妮昨結案陳詞指讚揚事主追趕破壞港鐵站者見義勇為,常人見事主血流披面理應報警,惟當時無人幫事主,形容案發時社會狀況很差:「可能係香港最黑暗嘅時間。」
辯方指點火屬始料不及
辯方陳詞指事主當時仍在場,其行為與怕被打的心態相違背,亦無證據顯示兩被告所為令事主害怕遇襲。辯方強調事主遭人點火一事屬始料不及,即使點火者的手真的在兩被告附近,該手亦是突然出現,二人並不知情,質疑他們的說話是否導致點火事件發生。
主控反駁指,事主追趕黑衣人至案發天橋時已血流披面,正常人看到此情況理應報警,惟事主和途人爭執時,現場「冇人講說話幫阿伯」、「冇人做正常市民應該做嘅嘢」。主控稱兩被告在點火事件前已尾隨事主及跟他對峙,參與程度不低,不是無辜旁觀者。控方認為常人聽見有人出言挑釁,應預計會有人作激烈甚至暴力反應,而向事主點火的人當時身處兩被告旁邊,並在事主和途人爭執激烈時出手,點火一事並非始料不及,又形容事件如燒烤:「周圍有人撥火,撥到某一刻着咗。」
控罪指女被告陳海雲(34歲)及男被告鄺耀文(40歲)去年11月11日在馬鞍山公園連接馬鞍山廣場的行人天橋犯案。案件下月17日裁決。
案件編號:ESCC258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