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人有疑點 雷射筆襲警案被告脫罪

認人有疑點 雷射筆襲警案被告脫罪

【本報訊】示威者去年12月15日在旺角聚集,一名抹車工被指以雷射筆射向警車、光束透過玻璃射到車內警長的瞳孔兩秒,被控襲警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受審。案件昨裁決,裁判官黃士翔認為聲稱遇襲的警長沒認出男子容貌,單憑衣飾及所在位置認人,但法庭不能肯定被告就是施襲者;加上呈堂雷射筆沒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內,證物鏈有問題。黃官又指搜出雷射筆亦不足證明其傷人意圖,裁定被告兩項罪名不成立。

被告林澤光(33歲)當庭釋放,涉案雷射筆充公。林在庭外指鬆一口氣,因案件在身時須每晚6時至翌晨3時宵禁,影響生活,其間時常失眠。他寄語香港人:「要堅持,唔好放棄,每件事都可能出現奇蹟。」

被告否認在旺角雅蘭中心一期外管有雷射筆及襲擊警長3236。裁判官黃士翔昨裁決時指,本案重點在於案中警長能否正確辨別施襲者。裁判官稱有些證人對某些事自認堅實無疑,但亦可能犯錯。警長雖自言下車時該男子只離開他視線一秒,但他需從副駕駛座轉身、推車門、下車,以及將視線重新放在人群找上該男子,過程至少如辯方所提出的三至五秒長。

此外,警長明言沒認清楚該男子的樣貌特徵,只認出男子身高1.7米、穿灰衣戴眼鏡、站在較出位置;黃官認為上述特徵並非罕有。警長自言首次留意男子時,男子右手持雷射筆;但他制服並拘捕被告時,卻從他左褲袋搜出雷射筆。裁判官認為,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懷疑下,證明警長認為的施襲者就是被告,裁定被告襲警罪不成立。

證物放普通膠袋 或曾受干擾

裁判官續指,呈堂雷射筆只是放在普通膠袋而非防干擾證物袋,控方未能證明呈堂雷射筆便是涉案雷射筆;因證物鏈有問題,法庭不能依賴控方分析。雖然被告在示威場合出現,警誡下又曾稱「阿sir,玩下啫」,但不足以證明被告有傷害他人的意圖,故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亦不成立。
案件編號:WKCC4604/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