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0日,國務院以七種語言對外發表《一國兩制白皮書》,強調中央對香港擁有「全面管治權」,跟鄧小平所提出的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簡直是背道而馳。當時,筆者認為《白皮書》所述的「新一國兩制」,在法理上根本不可能在港落實。因根據《基本法》,早已在《聯合聲明》闡明的中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是不可修改及牴觸的。
但自《白皮書》公佈後,中共就一直以全面管治權之名,對特區步步進逼,不斷衝擊特區原有制度和法治精神,搬出《憲法》來取締《聯合聲明》,並壓低《基本法》來落實《白皮書》,而近日為港制訂國安法就是最為關鍵的一步。
中共顯然是看準時機,趁國際社會仍因疫情而疲於奔命,便在港確切地落實其全面管治權。先在今年初,整頓治港體系,中聯辦、港澳辦先後換上悍將,並調整組織架構,然後高調地公開確立兩辦在港的太上皇地位,不受《基本法》第22條約束。接着,人大就突然宣佈授權人大常委為港制訂國安法,又快刀斬亂麻地迅速立法。
落實全面管治 超越23條
中共聲稱港版國安法是由於特區成立23年,但仍未能就《基本法》第23條立法,再加上去年發生反送中修例風波,而藉詞有迫切性。可是,明眼人都看得到,23條遲遲未立法,實在是特區政府、保皇黨及中聯辦的共識,否則,政府提出23條立法即使會遇到阻力,但保皇黨自回歸以來一直主導立法會,故肯定能通過。故所謂的迫切性根本是中共的藉口,實質是要假借國安之名,對特區的行政、立法、司法做手腳,務求讓中共能徹底掌控特區,行使其全面管治權。
因此,特區23年都未能就23條立法,是不為也,非不能也。中共是次實在是故意為特區制訂國安法,藉以插手特區行政、立法、司法的制度和架構,名正言順地收回《基本法》已賦予特區的權力,達至落實其全面管治權的目標。而這是特區自行就23條立法所做不到的。
然而,霸王硬上弓的國安法,在多方面都違背《基本法》及法治精神。
國安法是刑法,卻違反普通法法制具可預期性的原則,即市民無法事先得知某些言行會否構成罪行。的而且確,國安法條例縱然已白紙黑字的擺在眼前,卻肯定沒有法官或大律師能清楚說明哪些言行會觸犯國安法,因解釋權屬人大常委,因此,連律政司司長也只能提醒市民不要以身試法。這豈不是迫令港人自我審查,主動劃地為牢?
事實上,國安法比起送中條例更辛辣,因為國安公署對部份案件可行使管轄權,由公署負責立案偵查,最高人民檢察院起訴,最高人民法院審判,並由始至終都採用內地法律。因此,任何港人均有可能「被消失」,被秘密送中審判和在內地服刑。雖然官員與親共人士常強調上述「特殊情況」只針對「極少數」人,但問題是惟獨中共才能決定誰有資格成為「極少數」,獲「特殊」待遇。試問誰可肯定自己能倖免?
當國安法既成事實,中共便毋須再理會《聯合聲明》,及遵行鄧小平的一國兩制,亦再也不受國家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所約束,往後可在港按《白皮書》實行其全面管治權,通過駐港太上皇機構全方位地操控特區。
可是,這樣的香港,還是香港嗎?
李柱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