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人大常委一錘定音通過港版國安法,「覆核王」郭卓堅自言無法挑戰惡法,惟有司法覆核林鄭月娥違反就職誓詞,沒按照《基本法》23條自行立法,導致人大立國安法。法官昨駁回申請,指郭的說法無證據基礎,同時表明《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相互關係是重大憲法問題,法庭處理有關案件時,須基於普通法的一貫原則,及兩法賦予市民的權利等,去考慮兩法的規定是否一致。
沒有律師代表的郭卓堅坦言「預咗冇得打」,惟此舉「起碼話畀全世界人聽,我哋係有反對,但無能為力」。他更一度哽咽指「我哋都係熱愛香港」,希望後代可看到這代港人曾掙扎反抗。
駁回郭卓堅覆核申請
法官周家明在判詞中指,本案建基於一個假定、即假若港府自行訂立23條,人大便不會立國安法,惟該假定並無證據基礎,法庭不會處理假設性問題。再者《港區國安法》有66條條文,郭並無清楚指出哪一條條文違反《基本法》,也沒解釋如何違反《基本法》,法庭不會作出空泛的討論或裁決。
判詞並指,法庭處理一宗具有實質證據的司法覆核案時,應盡可能在合乎法律原則及合理的情況下,去考慮《基本法》和《港區國安法》的規定是否一致;考慮的因素包括,須基於普通法的一貫原則、保障《基本法》賦予市民的權利和憲制責任,及《港區國安法》定明市民可根據《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等而享有的言論、示威等權利。
案件編號:HCAL14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