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你知】
香港終審法院設有海外非常任法官的制度行之已久,《基本法》第82條規定,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第92條亦列明,香港的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應根據其本人的司法和專業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
保留海外法官的傳統是基於80年代中英就香港前途問題談判期間,雙方意識到保存香港外籍法官才能確保國際投資者對香港司法獨立有信心,繼續在香港營商。因此《中英聯合聲明》規定,法官應根據本人的司法才能選用,並可從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聘用。終審法院可根據需要邀請其他普通法適用地區的法官參加審判。法官只有在無力履行職責或行為不檢情況下,才能由行政長官根據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任命的不少於三名當地法官組成的審議庭的建議,予以免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