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港版國安法第14條列明,由特首擔任主席、中聯辦主任列席的國安委員會,所作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基本法委員會副主任譚惠珠及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均指,除非國安委越權,否則法庭不會受理司法覆核。惟譚惠珠提到,國安法最近公佈的《實施細則》雖不受司法覆核,但警務處人員執行細則時,有否越權、程序是否正確等,可受司法覆核。陳弘毅則指,若網絡供應商認為警方要求移除訊息不符國安法的規範,可以拒絕,並交法庭作最終裁決。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指,譚稱市民可挑戰警方的說法無錯,但現只是在鳥籠的狹窄範圍討論有何空間,人權保障在國安法下早已大打折扣。
港大法律學院舉行港版國安法網上論壇,陳弘毅指港版國安法存在灰色地帶屬正常,例如警方認為藏有港獨物品違法,但相關法例無列明不可藏有煽動性物品,最終或需由法院裁決。陳又指,若國安委的政策一旦涉及維護國安,法院便不能受理有關司法覆核。
陳弘毅:網絡商可拒刪訊息
陳弘毅直言︰「我覺得法院仍然有權去決定國安委越權,但如果法院認為國安委制訂呢個政策關於維護國家安全,由於條文係話不受司法覆核,佢(法院)就唔可以進一步研究,呢個關於維護國家安全政策係唔係違反某啲人權準則。」
出席同一論壇的譚惠珠指出,港版國安法定明由行政長官擔任主席的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所作出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但並不包括執法機構,例如警務處:「(港版國安法)第14條談到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決定不受司法覆核,呢一點最近出咗實施細則,本身不受司法覆核,但警務處的人執行細則時,有冇越權、程序係咪正確?可以司法覆核。」
張:惡法下人權已大打折扣
陳弘毅表示,港版國安法的《實施細則》訂明,警務處處長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之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網絡服務商移除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的訊息。陳弘毅認為,若果有關網絡供應商認為被要求移除的訊息,並非涉及港版國安法的四種罪行,可以拒絕警方的要求,交由法庭裁決。
法律學者張達明回覆表示,譚惠珠和陳弘毅的說法沒有錯誤,只不過現時港版國安法已通過,大家也只是在如鳥籠般的狹窄範圍下討論還有多少空間,但相關的人權保障已大打折扣,因為本身港版國安法和《實施細則》的條文也違反人權,卻不能被覆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