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去年9.21「光復屯門公園」遊行,一名咖啡師學徒及後在屯門大會堂外焚燒國旗,早前承認侮辱國旗罪,署理主任裁判官張潔宜判他接受最高時數的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昨提覆核。辯方大狀反對,反問「係咪需要一個青年去坐監,先維護到國旗嘅尊嚴呢?國旗要人民真心愛戴,唔係靠判一個年輕人即時監禁就做到,係需要教誨佢哋。」惟裁判官最後接納律政司申請,改判被告即時監禁五星期。
控方昨稱,原判刑明顯過輕,裁判官沒考慮國旗是政府財物,被告以拉扯、焚燒、踐踏多種形式侮辱國旗等加刑因素,認為需判即時監禁的阻嚇性刑罰。張官要求再播一次事發片段,觀察片中火種被撲熄一刻,以及被告是否知悉國旗屬政府公物。
辯方:被告已深刻反省
辯方大律師陳頴賢回應指,張官判刑前已看過片段,亦已考慮相關情節,本案情節並不如案例嚴重;且被告至今已履行了六次社會服務。辯方指,被告親撰的信件中顯示被告執行服務令期間已深刻反省並感懊悔,他上月已獲公司晉升為全職主任咖啡師,身份的不同為他帶來責任,責任令他成熟,兩個月來他已改變不少,認為社會服務令對社會已有足夠阻嚇力,亦對被告有更生作用。
辯方上次求情時表示,精於畫畫的被告就如一張空白畫布,希望法庭判以非監禁刑罰,「幫佢畫上色彩的一面,而不是變成一片灰暗」。
張官考慮後,自言當初判刑時已考慮被告非一人犯案及以不同方式侮辱國旗等因素,但認同沒給予足夠比重,並忽略國旗原是政府設施的公物,經重新審視案情後,同意被告行為嚴重貶損國旗代表的國家尊嚴。
張官同意原判刑明顯不足,考慮上訴庭早前在羅敏聰沙田燒國旗案例中所指的多項可加刑因素,應判阻嚇性刑罰,即時監禁是唯一選項。以監禁九星期為量刑起點,認罪扣減至六周,被告已執行48小時社會服務再減一周,改判監五星期。代表律師庭外指,現階段未決定是否就刑期上訴。
21歲被告鄧智樂被控於去年9月21日,在屯門大會堂外連同其他人士公開及故意侮辱國旗,今年1月認罪。
案件編號:TMCC18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