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語焉不詳 織天羅地網——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條文語焉不詳 織天羅地網
——梁家傑(資深大律師)

【兩制蓋棺】港版國安法對付四類罪行: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恐怖活動、勾結外國或者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

根據港版國安法第20、22條,「旨在」分裂國家、「旨在」顛覆國家政權,即屬犯罪。「旨在」一詞危險,並非普通法制度刑事罪行的概念,香港原有的司法制度,只起訴行為,不起訴動機。兇殺案為例,控方要舉證,證明疑兇有殺人行為,不會因為一個人在雜貨店買了一把菜刀,就被推論為「旨在」殺人而起訴。

梁家傑

煽動、教唆罪,可以是以言入罪的工具,「旨在」的威力更大。背囊裏有港獨貼紙、加油襟章,是否「旨在」分裂國家或顛覆國家政權?任何人、任何相干或不相干的言行隨時會跌入第20、22條的「旨在」及「武力或非武力」編織的天羅地網。

第22(2)條禁止推翻中央政權機關或香港政權機關。「政權機關」定義為何?特首等同政權機關?嗌「林鄭下台」、「鄭若驊下台」口號會入罪?

第22(3)條禁止「嚴重干擾、阻撓、破壞」中央政權機關或者香港政權機關依法履行職能。從政府角度,惟有橡皮圖章不干擾、阻撓其工作,立法會議員若按照議事規則、特權法和《基本法》行事,合法地否決政府提出的惡法或大白象工程天價撥款申請,港府就亮出第22(3)條,以國安法凌駕一切之勢反撲?現在民主派初選,港官就恫嚇選民違反第20、22、29條,剝奪人民表達自由,可見一斑。

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章節,第29(5)條禁止「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引發市民對中央政府或港府的憎恨並可能造成嚴重後果。此條文嚴重威脅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發表特首民望低的民調結果、傳媒訪問內地維權律師、刊登評論「林鄭賣港」文章就是「引發憎恨」?學術機構及傳媒機構上述正當行為會否踩中勾結境外勢力的地雷,就要看中央駐港國安公署署長鄭雁雄眉頭眼額?

第20至30條提述四類罪行的罰則,主要以罪行「情節較輕」、「情節嚴重」、「積極參加」、「其他參加的」區分,寫明最低罰則,某種情況須「從重處罰」。孰輕孰重,誰來定奪?香港法例會寫最高刑罰,而司法系統有共識,高等法院上訴庭會就一些罪行向下級法院作出量刑指引,以期量刑準則趨向一致,販運毒品罪行就有量刑指引。港版國安法以行政手段限制了法庭審理國安案件的判刑自主權。

第35條訂明,一旦危害國安罪成,「即時喪失」候選人資格或在任議員職務,但條文無寫年期及上訴機制。抑或像內地的終身剝奪政治權利?《立法會條例》第39條訂明被判入獄逾三個月者五年內不得參選,《基本法》第79(6)條則訂明立法會議員因刑事罪成被解除職務的程序。港版國安法大晒,連《基本法》都毋須理會?

第36至39條說明港版國安法的效力範圍,可謂世界級,跨越身份、地理、時空,無論香港永久性居民、非永久性居民、香港境內外、陸上或香港註冊的船舶飛機上,皆適用此法,理論上美國總統在白宮裏的行為或「旨在」的行為都受此法規管。京官港官一再強調此法無追溯力,但第39條訂明「本法施行以後的行為,適用本法定罪處刑」,嚴格來說無說不追究法例生效前的行為。

法庭現行做法,除非懷疑被告會棄保潛逃或騷擾證人等原因,否則會批准被告保釋。港版國安法推翻這種重視人身自由的觀念,第42條寫「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准予保釋。」本末倒置,限制了法官的酌情權。

第43條授予警方多項額外權力,《實施細則》將其無限放大,進一步收窄法庭的職權,舉例,警方可入屋搜證,而毋須向法庭申請手令。

第44條授權特首指定法官審理國安案件,筆者7月9日本報文章〈剖析國安法陷阱條文〉指出其害處,在此不贅。

現時高院審理嚴重罪行案件,設陪審團,目的是保障人民不受政權迫害。第46條訂明國安案件不設陪審團,是倒退,踐踏人民權利和司法制度。

第50條要求國安公署人員「應當」遵守香港法律,但根據第60條,公署人員執行職務的行為「不受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如何理解箇中矛盾?鄭雁雄說了算?再看第61條,要求港府向公署「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妨礙公署職務會被制止和追究責任,等於授予公署橫行的尚方寶劍。

第55條訂明,公署可取代港府行使管轄權的三種情況,其一是香港無法執行此法的「嚴重情況」,何謂「嚴重情況」,又是鄭雁雄定奪?然後,引用第56條將疑犯送中?

精髓在最後一章第62、65條。第62條意思清楚,港版國安法凌駕本港其他任何法律。第65條更霸道。《基本法》條文若提請人大釋法,尚且有《基本法》第158條的法庭元素、釋法程序可依,港版國安法第65條卻斬釘截鐵說明,此法的解釋權屬於人大常委會。無任何約束,隨時加辣,真正實踐全面管治權。

標題為本報編輯所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