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2015年慈雲山一名車房技工維修石油氣的士時,疑因漏氣引發大爆炸,導致的士司機、車房東主及鄰近玻璃店女東主喪命。肇事技工涉嚴重疏忽致殺人,被控三項誤殺罪,案件昨在高等法院開審。司機遺孀透露那時即將嫁女,當日偕丈夫駕的士到處派喜帖,因丈夫稱的士「有啲震」及警示燈顯示引擎異常,遂駕車到涉案車房維修,最終喪命。
控罪指,被告黎駿豪(37歲)於2015年4月26日維修的士時,沒採取足夠步驟防止汽車燃料缸洩漏或積聚石油氣、並確保不會被點燃,導致車房東主胡漢偉、的士司機陳錦波及與車房相連的玻璃店女東主伍靄霞死亡。
控方在開案陳詞中透露,被告在事故中嚴重受傷,身體有35%面積嚴重燒傷,留醫近兩個月,事後患上創傷後壓力症候群及出現幻覺,需接受精神治療。
被告無專業資格拆氣缸
涉案孖鏡汽車服務公司位於慈雲山環鳳街,爆炸發生於下午3時40分,車房鐵閘飛脫,附近有店舖和閣樓着火。車房東主和的士司機當場死亡,頭骨爆裂、腦漿溢出;女店東則在閣樓休息,由於濃煙密佈,消防無法入內救援,直至5時25分才將她已燒焦的遺體運出。
控方指,證據顯示的士石油氣缸遭人為打開,洩漏的石油氣因較空氣重,沉積於維修槽內,形成一個「石油氣池」,相信因運行中的風扇跌入維修槽產生火花而引起爆炸。控方坦言,無直接證據證明被告落手拆卸和更換燃料缸內零件,但根據環境證供,被告是當時唯一的技工,具有維修石油氣缸的知識,並負責將車駛入車房;且附近閉路電視顯示,東主和司機事發前在車房外聊天,被告步出車房不久即發生爆炸。
控方指拆除石油氣缸須由機電工程署批准的「第六類勝任人士(CP6)」或在其監督下進行,維修則須由「第一類勝任人士(CP1)」或在其監督下在署方批准的工場進行,但被告並無上述兩項資格。聆訊今續。
案件編號:HCCC21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