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供遭法庭質疑 兩警被處分

證供遭法庭質疑 兩警被處分

【本報訊】近日多宗反送中案件的審訊中,警員的作供被發現與事實不符或前後矛盾,有作證的警務人員更被法官指不是誠實可靠的證人。保安局長李家超昨表示,過去五年只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被紀律處分。他強調,法庭不接受警員的證供,不代表警員作出虛假陳述。

李家超昨書面回覆議員提問時表示,過去五年,有兩名警務人員因被法庭質疑其證供的可信性而被紀律處分,其中一人被發出輕微違紀行為報告,另一人則被判處「譴責」的懲罰。

李︰不代表虛假陳述

他強調,在刑事審訊中,法庭不接受控方證人的證供可基於不同理由,例如法庭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下信納該證人證供的真確性或其可信性,不應理解為作出虛假陳述。

李家超強調,證人在法庭上故意給予假證供,或被法官認為其口供不可信,是兩種不同情況。現時已分別有法律及行政機制處理。

對於作供的警員常被懷疑「夾口供」,他指出,根據《警察通例》第45章,警務人員可翻閱紀錄幫助記憶,但不應在聆訊前討論有關的證據,或查看彼此的記事冊或口供。但警員在事發時或事發後不久記憶猶新時,將各人對該事件的記憶匯集起來,記在記事冊內,並同時互簽彼此的記事冊,以表明這是真確及經同意的紀錄,則屬認可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