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曾挑戰丁屋及一地兩檢等政策的「覆核王」郭卓堅,多次與政府對簿公堂敗訴,欠下156萬元訟費。律政司早前入稟高等法院申請他破產,案件昨訊。郭自言「上庭冇得答辯」,只會「俾人遭質、俾個官鬧,攞兩梳蕉上嚟做乜」,故沒有到庭。在郭缺席下,聆案官頒令他破產並要支付訟費。郭揚言即使省吃儉用,仍會就不公義的事申請司法覆核,這是《基本法》賦予港人的權利。
郭昨早缺席聆訊,透過電話回覆指「由佢啦,我唔會嚟喇,我都唔知爭政府幾多錢。」他坦言對破產有心理準備,透露現依賴五千多元綜援金過活,申請司法覆核的費用為1,045元,郭自言省吃儉用仍能負擔每月一至兩次申請。他自言年紀老邁,獲數個「有錢佬」贊助出入搭的士。
律師:破產不影響申法援權利
律師梁永鏗指,即使市民被頒令破產,其資產未必會立即遭凍結或充公以還債,因該筆資產「係以生活費優先」,破產受託人會根據破產者需要批出生活開支。他舉例指,若破產者沒其他資產,僅依賴綜援過活,由於金額不高,「好大機會呢筆錢就係生活費」,可自由運用,不會被扣除分文以還債。
至於能否申請法援,梁解釋取決於申請人的資產和收入是否超過法例限制,及申請理據是否有充足勝算,「佢破產就一定係冇錢,分分鐘連基本contribution(分擔費)都唔使畀」。故此,若申請人欲提出的訴訟有強而有力的理據,破產並不影響其申請法援的權利。梁補充,法律上並無限制破產者搭的士,「但講明唔可以奢華生活」;若破產者「拗柴」,搭的士去醫院屬合理開支,「如果有人請佢搭的士、請食大餐,咁都係冇問題,因為都唔係佢嘅錢。」